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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暂停执行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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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农业农村部获悉,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通知提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要求在农业农村部11月29日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亦有体现。

《意见稿》删除了选址距离有关规定,包括《办法》中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规定,及关于专营、兼营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选址距离规定。同时增加了“明确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选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一款内容。

《意见稿》还明确了选址风险评估要求。要求参考传染病防治法和甘肃、大连等地方动物防疫条例立法实践,在选址环节引入以风险评估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强化对各类场所建设前的服务与指导。

具体修改包括在关于选址施工的条款中增加“兴办前款所列场所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对选址进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和“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各类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两款内容。

农业农村部在《意见稿》说明中提到,上述《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修改。

一是科学评估防疫条件的需要。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防疫条件,与其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选址距离规定无法涵盖以上因素的影响,需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评估。

二是提升防疫管理水平的需要。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许多已建成的动物饲养场等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无法通过防疫条件审查,造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比例较低,通过防疫条件审查促进防疫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难以实现。

三是恢复与发展生猪生产的需要。2019年以来,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近期,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但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张,如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难以解决新建养殖场所用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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