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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对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区别征税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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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发芾

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开征了所得税,战后被废除,1842年又重新引入所得税。对于“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应该区别对待,还是一视同仁,成为此后最具争议的话题。

19世纪中期人们呼吁的区别性征税,在提法上还不是区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而是区分为“自发性”和“暂时性”所得。“自发性”所得主要是指继承遗产获得的收入,这类所得属于非劳动所得,而“不稳定”、“暂时性”或“辛劳性”收入,是指基于个人努力且需要留出部分金钱供养老年人和被抚养人的收入,基本属于劳动所得。大致来说,地主阶级、国债投资者(食利者)等获得的稳定收入属于“自发性”收入,而从事工业、商业和专业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属于“不稳定”、“暂时性”或“辛劳性”的收入。主张差别性征税的批评者的主要意见是,对这两种不同的收入按照相同的税率征税,违背了“所有财产应该根据其价值按照相同比例纳税”的基本原则,虽然名义上对两种不同收入实行同一税率,貌似一视同仁,但不稳定收入承担的实际税率高于基于财产继承所获得收入的税率,因为来自财产继承的收入是坐享其成,没有风险,而劳动收入不但很难逃税,会被足额征税,而且还要面临经营风险和健康风险。因此,所得税在不同利益群体间完全不是中立的。他们强烈要求在修订所得税制度时应该保证平等对待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差别征税。

1842年英国政府重新引入的所得税最初只是一种暂时税收,开征后,经议会批准数次延续。1851年下议院讨论是否延续三年所得税时,时任议会所得税和财产税专门委员会主席约瑟夫·休谟提议只延长一年,同时提议专门委员会应该同步考虑如何解决自发性收入与辛劳性收入之间的不公平问题。保守党领袖迪斯雷利是1851年和1852年所得税和财产税专门委员会成员,他也承认所得税是不公平的,对自发性收入和辛劳性收入应该差别征税。1852年出任财政大臣后,在他向议会提出的1852年度预算案中提出实施差别所得税的建议,但该预算案没有获得通过,他只好辞职下台。

格莱斯顿在迪斯雷利辞职后出任财政大臣。格莱斯顿担心差别征税会导致阶级对立,如实业家与地主的对立,生产者与食利者的对立。他认为所有类型的收入都应该适用相同的税率,对所有不同收入保持中立。在1853年的预算案中,格莱斯顿没有采取差别征税方式消除所得税的公平问题,而是通过对于人寿保险支出和退休提供保障的养老保险储蓄给予税收豁免,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差别征税的要求。格莱斯顿还认为,在自发性收入和辛劳性收入中间实现税收公平的关键因素在于遗产税负担。此前英国的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动产征收,对于不动产没有征收遗产税,而继承不动产的所得和辛勤劳动的所得负担同样的所得税,恰恰是人们认为很不公平的。格莱斯顿将遗产税扩大到了不动产,以此作为确保财政制度均衡的重要手段。在格莱斯顿看来,所得税本身的不公平并不必然靠修改所得税实行差别征税获得纠正,通过实行遗产税也可以平衡所得税带来的不公平。

1853年格莱斯顿预算的成功,平息了差别征税的要求。半个世纪后的20世纪初,差别征税再度被提起。

20世纪初期的差别征税运动,与半个世纪前的诉求大为不同。19世纪后期,由于对土地的需求增加,土地价格和租金暴涨,坐收地租的地主阶级获得巨大财富,人们对此议论纷纷。自由党和工党中的一些改革派认为,地租之类非劳动性收入是社会创造的,这导致了社会结构的扭曲和变形,应该利用税收制度获取这些非劳动性的增值收益,将其用于社会目的。因此,要对非劳动收入和劳动性收入区别对待,实行差别征税,由此支持积极创业和打击消极积累财富。

以上主张的理论基础,源自李嘉图的“租金理论”。租金的本意是租客因使用房屋和农场向所有者支付的钱款,李嘉图赋予租金新的含义,特指地租中高出平均利润的利润。一般情况下租金的存在是短期的,因为高租金会吸引其他人进入市场,或者政府会通过管制或将其收归公有等方式控制垄断企业的寻租行为。李嘉图的租金理论最初仅用于土地,它在道德上是中性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霍布森和费边社会主义理论家西德尼·韦伯等人对李嘉图的租金理论予以修正和扩展。霍布森将租金理论扩大到通常所言的非劳动收入,认为这些租金是不道德的,是公共收入的合法来源,应该通过产业公有化或者税收方式将其消除。西德尼·韦伯同样拓展了李嘉图租金的定义,他的租金包括利息、工资、薪水、利润以及土地,认为得到这一租金的人都是食利者,靠租金过日子的人是令人羞耻的。他说,一方面,存在不受欢迎的寄生阶级,他们是由无所作为的富人组成的,这些人蓄意依靠财富而不是工作而生活,他们的无效占有、过度娱乐和固有的傲慢行为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知识和道德水平;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应该将租金重新分配给他们,政府应该拿走不道德的非劳动收入和财富,将其作为英国的集体财富而非个人财富予以使用。

不但思想家建议和呼吁对不同收入实行差别征税,工党也将差别征税作为该党的税收政策,挑战了自由党政府。1907年,财政大臣阿斯奎斯的预算案中,区分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对收入实行差别征税。对年收入低于2000英镑的劳动所得征收每镑9便士的税(税率3.75%),对低于2000英镑的非劳动收入所得征收每镑1先令的税(税率5%)。阿斯奎斯还建立了个人扣除制度,给部分个人劳动所得免税。同时对大额财产征收更高的遗产税。这些措施平息了自由党和工党对“非劳动收入”的敌意。

英国在实行了七十年的对劳动所得较低的税率后,1984年这些优惠政策被取消。这主要是因为非劳动所得的主要人群如债券和股票持有人不再是“吸食民脂民膏”的富豪或寄生虫,而变成了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机构。因此,食利者不再是被攻击的不劳而获者、寄生虫,对于非劳动所得的税收惩罚也就不再必不可少,差别性征税失去了意义。

作者为财税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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