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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涉案财产处理 专家建议上提一级审批权限

从2018年11月1日的民企座谈会后,中央各部门对于如何为民企营造好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持续出台政策,给民企及企业家吃下定心丸。12月22日晚,中央再发重磅文件,为这一工作再设政策保障。

12月22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全文发布。其中提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意见》中用两条对法治环境问题做了部署,有其重要意义,提出的措施涉及到了人和财的保护,针对性很强。

洪道德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在众多涉民企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超期羁押、超越审判期限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情况会导致两个结果,一个是企业失去了有效管理和控制,长期不能恢复元气,甚至直接走向倒闭或破产。另一个则是虽然企业还在运转,但灵魂人物不能主持企业工作,导致企业在理念、策略、技术等方面都滞后于行业发展和时代发展,成为一家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要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

关于民企和企业家财产保护措施,洪道德认为,需要继续出台更为具体的落地措施,作为具体执行的准则。例如,可以将对涉案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的审批权限上提一级,同时,由检察机关对于查封、冻结、扣押实施有效监督。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一年多以来,各级司法机关持续出台对于民企的保护措施。今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

最高检办公厅主任王松苗指出,今年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捕率有所提升。今年前10个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捕率是29%,比总体刑事犯罪高6.9个百分点,不诉是15.3%,比总体的刑事犯罪高6.5%。

今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最高院再次集中清理解决有些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而此次清理工作,还甄别清理了涉及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比如,通过清理,最高法废止了《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这两个司法解释在出台时具有积极作用,但此后最高法又颁布更为严格的禁止在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解释,对拘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情形和程序。依法对民事诉讼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提供更加严格的保护。

再如,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最高法指出,这个司法解释与现行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废止这一批复有利于消除和减少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阻碍,提升其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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