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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治不了黑公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或触

摘要:蔡斐指出,“黑公关”远不是孩童间“口水战”那么简单,这种严重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近年来网络“黑公关”愈演愈烈,对正常舆情空间与经济秩序造成伤害,同时也对信息安全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网络“黑公关”,还要横行到几时

李国民

门诊问题:

什么是“黑公关”?“黑公关”一般如何操作?“黑公关”为何如此猖獗?“黑公关”会带来哪些恶果?“黑公关”可能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如何对“黑公关”进行依法治理?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琳

西南政法大学法治新闻研究中心主任 蔡斐

专家观点:

◇“黑公关”之所以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正是因为违法成本低、收益大,且交易隐蔽,取证难度高,故而令“黑公关”们信心满满认为风险可控。

◇法治如果不作为,营商环境也不会随之前行。因此,要达成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必须对“黑公关”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惩治。

◇网络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适应平台发展趋势和互联网最新动态,不断加强信息化监管力度,提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监管能力和司法保障水平。

日前,《2018-2019网络“黑公关”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这份由北京新华多媒体数据有限公司发布的报告,通过对网络“黑公关”相关案例进行数据分析、线上线下调研和重点访谈,披露了当前网络“黑公关”的现状、特性及发展趋势,并梳理了2018年至2019年典型的互联网“黑公关”事件。报告显示,互联网已替代食品、饮料、汽车等行业,成为网络“黑公关”的重灾区。2019年以来,包括腾讯、美团、拼多多、360等在内的企业,均多次遭遇“黑公关”。

报告中披露的案例提到,2018年底至2019年初,某公关公司将科大讯飞内部正常的人员调整、股价波动等夸张成关乎公司的“大事”,与带有匿名性质的所谓“事实”相整合,在数个网络资讯平台发布不实文章,严重危害企业内部稳定和外部资本环境。

今年5月至6月,拼多多扶贫项目疑似连续遭受有组织、有预谋的造谣抹黑和舆论攻击。这些被广泛传播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且在一批无ICP备案、无网安备案的非正规网站上短时间内批量发布。拼多多方面表示,为了能将报道包装得更加真实,造谣抹黑方甚至派出专业团队,假扮记者进行假采访。

何为“黑公关”?

普通人对“黑公关”这一说法可能比较陌生,但在业内,“黑公关”却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成为一些企业不能承受之痛。

那么,何为“黑公关”?“黑公关”又有何明显特征呢?

西南政法大学法治新闻研究中心主任蔡斐表示,“黑公关”是一类打着公共关系的名头,在暗处专门以“黑”为营生的网络营销公司。“黑公关”往往会与同业竞争的一方企业达成协议,专门损害另一方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即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类企业的背后,通常还会隐藏着一条由推手、枪手、水军组成的庞大的产业链条。一旦接下“业务”,他们往往会集团作战、一起“开火”、共同分赃。

不过,记者发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黑公关”含义有所扩大,不仅局限于公关公司层面。有些企业、明星,本身就聘请了强大的公关团队,按照纯粹的商业目的在网上发布虚假新闻或评论,以诋毁和诽谤目标企业和个体,从而获取利益,这种行为也可以算作“黑公关”。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琳表示,网络“黑公关”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多年前,有财经媒体扒出了主要针对知名企业的所谓“有偿沉默”灰色产业链,其中最受关注的这类“灰产”,就是恶意用IPO报道换取商业利益,甚至有业内标杆媒体的大佬因此卷入其中并身陷囹圄。究其根本,这都是赤裸裸的“黑公关”行为。

报告提出,大数据显示,“黑公关”已经形成了一条严密的网络黑产传播链条。由于与商业竞争相关的信息传导,往往能撬动可观的企业经济价值,在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某些施害企业成为“幕后金主”,相关利益方开始愈发频繁地将信息传播作为不正当商业竞争“武器”。

“黑公关”如何操纵舆论?

那么,这些“黑公关”又是如何背后运作,从而达到操纵舆论的目的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现在的“黑公关”基本会有一套成熟的操作流程,稿件大都从公众易关注的热点切入,夸大标题、曲解事实,观点偏颇激进,明显带节奏。例如,给某个明星打上“小三”人设,给某个企业贴上“假货下水道”的标签。这些策划好的稿件、话题,短时间内即可发布到他们预定的所有渠道。“很明显,这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行动,而这背后,毫无疑问,都是利益的驱动。”

从目前“黑公关”的惯用手法来看,基于真实新闻内核的恶意曲解占比持续提升。在报告收集的“黑公关”案例中,“恶意曲解企业信息进行抹黑”的占比为60%。在公关手段上,更多通过搞笑段子、视频、图片等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形式达成商业攻击效果。

报告还指出,“黑公关”往往会将“黑通稿”首发于境外媒体网站,再推动境内网络媒体转载,等到对攻击对象产生负面舆论影响后,再将境外新闻稿源删除,而网络文章一旦“查无此源”,将给取证及后续调查工作造成极大的现实阻力。

“黑公关”带来哪些危害?

报告显示,近年来网络“黑公关”愈演愈烈,对正常舆情空间与经济秩序造成伤害,同时也对信息安全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表明,出于资本和媒介资源弱势,新生事物更容易遭遇既有利益方的暴力舆情拆解。“黑公关”的出现,大幅增加了新企业发展壮大的难度,削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活力。而在融资、上市等关键节点的精准攻击,更会使相关企业的声誉、信誉、美誉度遭遇严重挑战。

王琳认为,“黑公关”之所以要黑企业,目的还在于利益:或以此要挟平台企业,不满足其条件就不撤稿或拒绝修正诱导;或是接受了竞争对手的黑金,故意歪曲舆论诱导读者。其结果往往导致:打假的被真打了,售假的却无人追问。王琳担心,这种舆论操盘手+资本合谋的“黑公关”,会欺瞒人心、败坏舆论生态,并一步步葬送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公信力,最终瓦解社会信任。

蔡斐说,舆论传播的规律,往往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对于企业来说,“黑公关”的蓄意抹黑,不仅可能让企业在产品提质、品牌塑造、口碑养成等方面的付出毁于一旦,最为致命的是,一旦商誉被损害,是花再多钱都难以恢复的。

蔡斐认为,好的营商环境,追求的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秩序,强调企业间公平竞争,拿产品质量和百姓口碑说话,而不是踩着法治的“红线”,下黑手,出黑招。“黑公关”是不正当竞争不折不扣的帮凶。

“黑公关”为何如此猖獗?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黑公关”一般都是有组织、有团队、有策划,他们基本不打无准备之战。有些水平很高的“黑公关”策划团队,更是紧紧扣住了大众爱国、仇富、焦虑、多疑等情绪,不断策划选题,在舆论场带节奏。

“黑公关”为何如此猖獗?对此,蔡斐表示,这很大程度是基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一方面,“黑公关”可以凭借匿名的“假面”,毫无顾忌地把一个小问题放大,甚至是捏造、策划一个无中生有的事件;另一方面,“黑公关”上下游产业链的协作,可以把上述问题、事件在很短时间内炒作成热点,煽动起网民焦虑情绪,形成对企业的重大损害。为此,途牛网、摩拜、小米等知名企业都曾对某些“黑公关”的自媒体提起诉讼,拼多多也曾为此报警。

王琳也表示,全媒体时代,传播主体从专营走向大众,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自媒体本身,是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的必然结果。它一方面顺应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事实上对一些公共事务也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非组织化、非专业化、去中心化的自媒体,又因为监管的缺失而难免出现某些偏差,也给“黑公关”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此外,王琳还认为,“黑公关”之所以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屡禁不止,还因为违法成本低、收益大,且交易隐蔽,取证难度高,致使“黑公关”们信心满满认为风险可控。

法律治不了“黑公关”?

调查显示,一些自媒体、公众号所有者法律意识淡薄,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认识到,收钱写黑稿、收钱发黑稿给企业带来巨大商誉损失,会令自己与违法犯罪扯上关系。

蔡斐指出,“黑公关”远不是孩童间“口水战”那么简单,这种严重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该认识到,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已经成为企业越来越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之间和商品之间竞争的主要指标。”蔡斐说。

王琳认为,遏制“黑公关”,法律表现并不消极。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将“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列为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但王琳同时也表示,上述意见和解释都是从刑事责任层面关注的“黑公关”。“如我们所知,刑法具有谦抑性,是国家对抗不法的最后的武器。要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在客观要件和危害后果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而大多数‘黑公关’则游离在违法与犯罪之间,在刑法之外,用法律武器与之对抗确实存在难度。”

如何有效打击“黑公关”?

报告认为,治理网络“黑公关”、遏制网络环境恶化、净化网络舆论空间,需要企业和监管部门形成合力。报告呼吁,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净化网络舆论环境,也可组织公关、媒体、网络等方面的专家,探索治理网络“黑公关”的措施,加强与主管机构的沟通,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有序发展。

蔡斐认为,法治既是构成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于“黑公关”,法律必须果断出手,毫不留情,把它们关进法治的笼子,企业的信誉才会得到保护,商品的声誉才会得到保障,市场的有序竞争才会得到保卫。

王琳则认为,遏制网络“黑公关”,光靠吁请法律介入是不够的,它需要当事方、同行企业、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相互协作、综合施策。当事企业不光应有维权意识,还应有维权意愿,对“黑公关”行为要善于发现、敢于应对、不屈从于“黑公关”的利益诉求,不放弃对公正的追求。

王琳同时强调,在利益面前,“黑公关”们没有永恒的朋友。网络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适应平台发展趋势和互联网最新动态,不断加强信息化监管力度,提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监管能力和司法保障水平。也只有政府、社会、市场等主体齐心协力、综合施策,通过共建共治共享,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根除“黑公关”们明滋暗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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