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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原董事长参与套取400万经费 两共谋均判

湖北广电原董事长参与套取400万经费 两共谋均判 湖北广电原董事长参与套取400万经费 两共谋均判

财经讯 湖北广电原董事长吕值友于2014年9月辞任湖北广电董事长、2016年7月辞任湖北广电董事后便再无相关公开信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两则分别涉及武汉广播电视台原副总编辑李某某、规划发展部副主任武某某的贪污案判决书中,出现了吕值友的身影。

吕值友的简历显示,曾任武汉市广播影视局(武汉广播电视总台)局长(台长)、党组书记、武汉市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主任。而此案件的主角则均出自武汉广播电视台。

保留武汉电视台落地收费权 套取400万经费发奖金

武汉广播电视台(原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武汉市广播影视局)系中共武汉市委举办的事业单位。2004年底,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成立卫星节目落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落地管理办公室,作为该局采编中心的下属部门,负责全国各地卫星频道在武汉入网、落地的收费及服务工作。

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制定了卫星落地收入分配及管理政策,规定,每年从落地收入中返还一定比例作为落地办经费。落地办完成一定的目标后按一定比例奖励落地业务人员。落地业务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落地办负责使用、分配,若业务、奖励经费有结余,结余部分落地办可根据对落地工作贡献的大小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2007年底,武某某、李某某分别担任武汉市广播电视局采编中心主任、落地办副主任。在此期间,为从落地办经费中多领取奖励,两人共谋,隐瞒已按照年初商定的奖励标准实名领取了相应奖金的事实,明知时任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的吕值友等人不属于发放卫星落地奖励的人员范围,经向吕值友汇报后,决定以发放“落地年终奖”的名义,向吕值友、武某某、李某某等人发放奖励。

2007年底至2014年初,武某某、李某某指使落地办工作人员陈某采取以稿费、劳务费等名义虚列支出、伪造领款单的方式,从落地办经费中套取资金400余万元,给武某某、吕值友等15个人发放“落地年终奖”。

2007年底至2011年初,吕值友明知李某某和武某某套取资金向其发放“落地年终奖”,仍从上述款项中分得67万元。2011年10月,吕值友调至湖北广电担任董事长。2011年底至2014年初,李某某及武某某仍按照吕值友调职前的做法,继续向其发放“落地年终奖”共计100万元。

套取的400余万元中,除吕值友分得167万元外,李某某及武某某各分得96万元,其余款项奖励了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证人证词中显示,2010年,湖北省对全省网络进行整合,按照要求,武汉广电也要合并至湖北省。为了维护武汉广播电视台的利益,顾某等人和时任湖北广电的董事长兼武汉广电董事长吕值友等人商议,决定继续保留武汉广播电视台的落地收费权。

2012年5月份,吕值友受李某某、武某某之邀参加武汉广电在云南省香格里拉举行的全国落地工作会议,会上吕值友以湖北广电视兼武汉广电董事长的身份,对前来参会的外省卫视领导做了承诺和说明,该次会议后,2013年武汉广播电视台的落地收入达到1.5亿元。

两共谋私下套取经费买相机 两人辩称属于私分国有资产

除了在吕值友同意下贪污公款。2011年下半年,武某某、李某某与时任武汉市广播影视局采编中心财务科科长的胡某共同商议后,决定采取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方式,用落地办经费为3人各购买一台相机。

其后,武某某与胡某在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界百货(国贸店)索尼专卖店购买了索尼相机3台、镜头6台、闪光灯2台、竖拍手柄兼电池盒2台,武某某、李某某各分得索尼相机1台、镜头2台、闪光灯1台、竖拍手柄兼电池盒1台,胡某1分得索尼相机1台、镜头2台。

事后,武某某、李某某、胡某以“推广宣传劳务费”、“卫视台人员奖励”等名义将购物款项在落地办经费中报销。经鉴定,上述相机、镜头、闪光灯、竖拍手柄兼电池盒共计13件物品,价格为9.06万元。

2018年4月13日,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将武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指定武汉市硚口区监察委员会办理,同日,武汉广播电视台审计监察处电话通知武某某到办公室,武汉市硚口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将其带至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办案点接受调查。

案发后,武某某、李某某及胡某退出上述相机、镜头、闪光灯、竖拍手柄兼电池盒等物品。武某某、李某某的家属还分别退出赃款96万元。

李某某和武某某到案后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且不应对359万元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某表示,《卫星落地收入分配及管理政策》具有合法性, 359万元款项性质是落地办相关工作人员的业绩奖金,是属于落地办可以自主使用、分配的资金。根据该规定,业绩奖金可以发放给相关人员,对相关人员的解释权应当属于落地办和局经营委员会及卫星落地工作领导小组。而武某某与吕值友商议确定相关人员的范围,是行使解释权的正常过程。3名领取奖励人员都属于与落地工作有密切联系及协助关系的人员。两人还表示,自己采取套取的方式领取奖金涉嫌违反财务规定和纪律,但是不改变领取款项的性质,其行为不属于贪污行为。

两人认为,本案中以政策形式针对单位内设部门采取发放奖励方式进行分配,体现单位意志。落地办作为局内设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基于落地办可以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落地办只有几名工作人员,几乎都领取了奖励,故两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串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达368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李某某、武某某与吕值友共同贪污167万元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判处李某某、武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105.06万元赃款发还武汉广播电视台。吕值友的相关判决结果尚无公开信息。(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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