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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新光圆成遭处罚但股民索赔成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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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晚间新光圆成(ST新光(维权),002147)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规接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光圆成维权入口)

代表中小股民维权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股民向新光圆成及相关责任提起索赔或成难题。

2018年1月18日新光圆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18日起停牌,到2018年11月1日复牌。复牌后新光圆成股票连续跌停,8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去57%,40个交易日内股价缩水近八成。停牌之前买入新光圆成股票的广大股民,投资损失惨重。

在2018年1月18日至10月31日停牌期间,新光圆成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公告,包括

2018年8月28日新光圆成发布了2018年半年报;

2018年9月26日新光圆成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债券未按期兑付的公告》;

2018年10月24日新光圆成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8年10月31日新光圆成发布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7日晚间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新光圆成存在的违法事实是,新光圆成2018年8月28日发布的《2018年半年报》存在诸多重大遗漏事项,包括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和向相关联方违规提供重大担保。而2018年10月31日新光圆成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已经揭示了原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内容。按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2018年10月31日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按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新光圆成股票,2018年10月31日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导致亏损的股民,可以提起索赔。但关键的是,2018年8月28日至10月30日期间,新光圆成停牌,没有交易,就不可能存在该期间买入的情形。

而遭受损失的,是2018年1月17日及之前买入的股民,尤其是受资产重组预期而买入的股民。这些股民,其买入股票的行为没有受到新光圆成《2018年半年报》虚假陈述的影响,被推定为股民的损失与新光圆成的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提起的索赔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2018年11月1日新光圆成股票复牌后,又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其中:

2018年12月3日新光圆成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决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2018年12月4日起“新光圆成”变更为“ST新光”;

2018年12月4日新光圆成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其半年报虚假陈述事实,被监管机构正式认定;

2018年12月29日新光圆成发布了包括对《2018年半年报》在内的定期报告的更正公告,更正了原先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

2019年3月29日晚间新光圆成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如果按上述时间点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则相关时间区间买入新光圆成股票且投资损失的股民,具备索赔条件。但张志旺律师认为,这种可能性不是很大。当然,股民到底能否索赔,以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张志旺律师:新光圆成遭处罚但股民索赔成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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