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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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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梁振君

省政府近日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代建制管理办法指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可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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