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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密室逃脱店使用线上游戏《迷失岛》名称,

线下密室逃脱店使用线上游戏《迷失岛》名称,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密室逃脱游戏风靡一时。在封闭密室中寻找线索,破解机关,逃出生天,吸引了不少年轻人。于是,有的人 " 灵机一动 "," 借鉴 " 线上游戏的玩法、形象,乃至名字,而这种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一起密室逃脱实体店抄袭线上游戏《迷失岛》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上海浦东法院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并消除影响,保护了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利,给市场上的抄袭者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放】

这起案件中,被侵权的是一款叫《迷失岛》的国产独立游戏,该点触式解谜游戏由国内几位独立制作人众筹完成。游戏的故事背景颇为有趣,讲述了在神秘海岛遇到外星人的故事。通过独特的手绘美术风格,游戏为玩家营造出一个神秘的游戏世界。

2016 年 3 月 20 日,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这款游戏的开发工作,5 月 13 日获得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同年 9 月游戏上线发布。

一家游戏公司是怎么发现千里之外的密室逃脱店侵权的呢?事情说来也巧,一天,一位《迷失岛》游戏的粉丝发现,魔咒拓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 魔咒拓展中心 ")在家附近开了家密室逃脱店,上了一个和《迷失岛》同名的逃脱项目。这名网友在体验之后,在大众点评网上传了图片,并发到了群里。

胖布丁公司从中发现,这家密室逃脱店的宣传图画中有 ISOLAND、迷失岛以及 " 极度烧脑的点触式解谜主题 " 字样,图画上部显示为魔咒密室逃脱旗舰店,于是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维权。

胖布丁公司认为,密室逃脱店墙上绘制的相关图案与《迷失岛》的美术作品具有高度一致性,共 20 幅,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复制权;其中 8 幅用于微信公众号宣传,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号上有两段介绍密室逃脱的文字,胖布丁公司认为,这是他们的宣传文案中的内容,密室逃脱店的做法,侵犯了文字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胖布丁公司认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密室逃脱店擅自使用《迷失岛》的名称、包装、装潢,通过公号、经营场所宣传摆台等进行宣传,存在明显侵权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胖布丁公司认为,大众点评网经营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汉涛公司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投诉后未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系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胖布丁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49 万元,合理费用 15 万元。

被告魔咒拓展中心称,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密室逃脱实体店营业时间短,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汉涛公司未答辩。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室逃脱店墙上绘制的图案,有 19 幅与《迷失岛》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具有接触原告相应作品的可能性,对该 19 幅美术作品的使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该被告将其中 8 幅作品用于宣传,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原告主张侵权的宣传文案,法院认为,该段文字系对涉案游戏的宣传用语,字数较少,缺乏作品相应的长度和必要的深度,无法充分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的名称 " 迷失岛 ""ISOLAND" 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原告实际使用和不断宣传,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将 " 迷失岛 " "ISOLAND" 用于其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及广告宣传,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浦东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魔咒拓展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因原告就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以及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因被诉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均无相应证据证实,法院酌情判决魔咒拓展中心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合理费用 1.5 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汉涛公司仅为平台运营方,并未参与密室逃脱店实施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提供协助,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王治国)

潇湘晨报记者 张岳 综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消息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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