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子公司门店经理截留货款 造成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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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讯 中百集团子公司中百仓储一门店经理万某某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规定,伙同熟人吴某,利用工作便利,挪用、侵占公司资金。截至案发,涉案金额已达131万元。
挪用客户36万购卡钱 外借朋友用于生意周转
2015年11月13日,经吴某介绍,客户陈某来到中百仓储沙湖店向时任店长的万某某购买一张价值50万的购物卡,因万某某说其可以9.3折售卡,陈某刷POS机支付46.5万元。当天因万某某称店内只有10万元购物卡,请陈某于2015年11月17日领取存有剩余钱款的卡,单位会计郑某向其开出登记表,并注明其已领取10万元购物卡,余额下的金额36.50万及购卡返利3.50万将于2015年11月17日补齐。
此后,陈某多次去寻万某某交付欠款。但万某某仅在11月28日指示单位会计郑某交付其3.50万元的返利,其余钱款万某某一直拖欠未还。
2016年2月,陈某听说当初的介绍人吴某已被逮捕,因此频繁去找万某某索要购物卡,万某某向其表示早已将购物卡交付吴某,并与陈某协商,让陈某交还VIP卡登记表,余下的钱款其以后慢慢偿还。陈某并未接受万某某的提议,而后向法院起诉中百仓储。
在调查中,中间人吴某及中百仓储沙湖店主管兼大客主管郑某对万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予以证实。
根据证词显示,万某某在未经客户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用于购买超市购物卡的预付款46.5万元中5.56万元用于核销吴某此前在该门店违规赊购的香烟,并将上述预付款中27.44万元及购卡返利1.02万元以购物卡的形式交于吴某使用,凭借该笔钱款吴某的生意得以周转。
挪用客户买茅台预付款 致公司赔付240瓶茅台
2016年1月26日,玉液公司经理汪某和其朋友徐某来到中百仓储大洲店会见吴某,希望购买400件茅台酒。吴某告诉其这批茅台酒不是现货,要过几天分两三次才能把货给汪某,并告知汪某中百仓储的对公账户,让其把182万元打到这个对公账户上。因汪某与徐某不是很熟悉,且从未见过吴某,当即要求跟中百仓储大洲店负责人谈生意,要求签协议。吴某遂将其引至万某某的办公室,经过万某某的劝说以及对中百仓储的信任汪某打电话联系公司财务薛某将182万元购酒款汇至中百仓储大洲店的对公账户。
万某某称中百仓储大洲店没有现货,需要分批交付,货到之后会通知汪某,汪某接受了万某某的说法。但几天后,汪某前去中百仓储大洲店提货,原本约定的200件,却只提得110件。万某某称货很紧张,不够分配,让其再等等。但之后汪某多次去找万某某,万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往后拖。
庭审过程中,吴某称,2016年1月至2月,万某某将客户玉液公司用于购买“飞天”茅台酒的预付款182万元中的97万元分批次以烟、酒、购物卡等形式交于其使用。
汪某多次向万某某索要茅台酒无果后,与徐某、万某某一同前去中百仓储总部,将事情经过告知总部防损部部长的丁某,丁某认为总部无法解决这起纠纷,玉液公司因此去硚口区法院起诉了中百仓储。起诉之后,中百仓储交付了余下的240件茅台酒,结清买卖关系。
131万赃款未退回 法院判刑3年半
中百仓储总部防损部部长丁某称,2016年6月及11月其参与了硚口区人民法院和武昌区人民法院两起客户起诉中百仓储的民事诉讼,两起诉讼的客户分别是玉液公司和陈某。在法院及单位内部调查发现,中百仓储原沙湖店、大洲店经理万某某两次违反公司制度,利用工作便利,未按公司规定签订购销合同或协议,使用手写白条发货、发卡,将实际购物付款方已付至公司账户的资金改变用途,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违法犯罪嫌疑,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约295.85万元,且均有万某某熟人吴某参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某身为中百仓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挪用资金罪,最终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3年半;本案涉及的131万元赃款将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中百仓储。
万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且一审已对万某某合理量刑。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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