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要合法!原油宝投资者集体维权会构成寻衅
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原创作者】: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刘少云,京师武汉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
4月下旬以来,全国各地的原油宝亏损投资者纷纷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集体维权,不少投资者很关心,这么多人集体维权,警方是否会以寻衅滋事罪逮捕维权者呢?本来巨额亏损已经焦虑不堪,还担心受怕,这日子过的也是痛苦。
确实,为了维权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屡见不鲜,特别是集体维权事件。为什么明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反倒受到法律的制裁呢?寻衅滋事罪是个什么罪名呢?怎样维权才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法规吧: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该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作了解释。总结如下: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故: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原油宝投资者损失有多重,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过程中, 绝对不能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以上违法行为,否则就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痛苦。所以我们建议各位原油宝投资者维权过程中一定要冷静,法治社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需谨慎,维权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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