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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拟设五年过渡期

  财政部网站27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表示,《征求意见稿》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增值税中性原则,同时设定了5年的过渡期予以消化。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在10个方面有所调整,将一些此前推出的优惠政策固化为法律形式,并进一步推出便利化举措。在税率和征收率方面,规定了13%、9%、6%三档税率,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在计税期间方面,取消了“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将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作为基本制度,从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是一个特别大的进步。”梁季表示,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被视为应税交易,但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捐赠就不视同应税交易,从而导致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捐赠和货物捐赠的不同税收待遇。但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当中,服务和货物无偿赠送的增值税处理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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