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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虚增利润6319万 律师:符合索赔条件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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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虚增利润6319万 律师:符合索赔条件股民

记者邸凌月 深圳报道

风华高科(000636.SZ)财务造假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9年11月22日,广东证监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自2015年起,连续三期财报涉及财务造假,虚增6319万元利润,风华高科被监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涉案的26名公司在职或离职人员,监管给予警告,合计处罚147万元,两部分共处罚187万元。

11月24日晚,风华高科公告上述处罚情况,并表示,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级市场上,截至2019年11月25日,公司股价年内涨幅为15.34%,同期中小板指上涨30.07%。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风华高科虚增6000余万元利润,区区187万元罚款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对投资者来说,依法索赔才是硬道理。从股价走势、相关公告来看,初步估算,符合暂定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人数很少,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不过,《华夏时报》记者从一位接近风华高科的人士处了解到,监管层已对涉案人员予以处罚,故公司不会对上述人员进行追溯。

虚增利润6319万元 三任董事长被罚

公开资料显示,风华高科1996年在深圳主板上市交易,总部位于广东省肇庆市,主营电子元器件系列产品,包括MLCC半导体器件、厚膜集成电路等。

曾几何时,风华高科也是一只白马股。财报显示,2016—2018年,风华高科营收从27.74亿增加至45.8亿元,归母净利润从0.86亿元攀升至10.17亿元。而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23.87亿元,同比下滑32.02%,实现归母净利润3.53亿元,同比降幅高达60.2%。

11月22日,行政处罚书开头列出了一份长达26人的处罚名单。被处罚人员的职位包括董事长、副总裁、财务管理部总监、董事、监事。其中李泽中、幸建超、王广军为风华高科的三任董事长。目前李泽中、幸建超均已离任。

处罚书显示,风华高科开展贸易业务时,从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再销售给案外人林某控制下的广东新宇、广州亚利、广州华力、广州鑫德。但上述四家公司从2014年下半年起无法向风华高科(含具体经办部分相关业务的风华高科下属子公司肇庆风华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货款。

在风华高科催收下,林某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向风华高科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2、3月份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上述债务仍未清偿。

2015年4月起,风华高科组织专门人员对上述债务进行催收,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能收回前述应收广州华力、广州鑫德、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合计约6319万元的款项(以下称本案所涉应收账款),且对应债权并没有抵押物等担保。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选择通过与外部资产管理公司配合进行关联交易的方式,利用自有资金辗转腾挪补上这部分款项,以此避免计提,最终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

经核实,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对应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其转让时已预计难以按时收回。但在风华高科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其却表示对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所涉合计6148.98万元应收账款已收回,占风华高科2015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70.12%。该附注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不仅是2015年年报,风华高科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中也采用“障眼法”,虚增利润6192.12万元。

当事人申辩“公司也是受害者” 监管层:董监高负有法定责任

2019年11月1日,广东证监局就此举行了听证会,风华高科、李泽中等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关键两点在于“公司也是受害者”,以及相关人员“未决策、不知情、未参与”。

风华高科表示,公司本身是法人组织,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客观上也使公司受到了伤害,公司属于受害者。

当事人表示,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治理结构不健全是本案案发重要原因。部分当事人还提出,勤勉尽责的前提是当事人知情。高庆、刘科等人对应收账款处置事项未决策、不知情、未参与,合理信赖了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风华高科2015年年报关于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转让的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另外,当事人提出的“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不知情”“未参与”“信赖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等陈述申辩意见,不是法定的免责或从轻、减轻理由。

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必备专业知识,并基于自己的判断独立履行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等,对上市公司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同时,风华高科的董事、高管对有关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监事签署了书面审核意见。据此,风华高科有关定期报告在“重要提示”中用黑体大字显著标示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其余责任人分别处以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罚款,公司和个人合计处罚187万元。

11月24日晚,风华高科公告上述处罚情况,并表示,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此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厉健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风华高科虚增6000余万元利润,区区187万元罚款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对投资者来说,依法索赔才是硬道理。从股价走势、相关公告来看,初步估算,符合暂定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人数很少,而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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