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明年2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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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作机制 优化发展环境 《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明年2月正式实施
辽宁日报 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现有政策承诺与原政策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执行”……记者从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再发力,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39条,主要规范了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企业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三方面重点内容。
《条例》明确了企业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同时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合理诉求。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是依法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企业权益的重要内容。《条例》将促进企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法制化,在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进入市场、获得资金扶持、鼓励加强研发创新投入、引进和培养技术创新人才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如规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企业引进的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等等。
《条例》规定了企业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措施。《条例》起草过程中,企业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反映强烈。为此,《条例》对政府履约作出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不兑现”。
此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精神,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检、最高法等相关文件,以及我省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行的保护企业权益的措施机制,《条例》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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