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何家弘:我们急需完善公、检、法相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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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流水线”作业的特点,因此公、检、法要互相配合,共同把好案件的“质量关”,保证刑事司法系统生产出合格的“社会产品”,完成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
但是,这样强调公、检、法之间的互相配合,往往就在实践中使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徒有虚名。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我以为,分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互相制约。由不同机关分掌刑事司法的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就是为了通过互相制约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司法公正。
面对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家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现状,我们急需完善公、检、法相互制约的规则。
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公安侦查工作的成效实际上对检、法两家的工作形成了制约,而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安的侦查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院的审判权,因此目前最需要加强的是法院对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制约。
在制约侦查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许多国家的做法,建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规则,譬如搜查和逮捕的司法令状制度。
在制约起诉方面,我们应该完善法庭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通过加强律师辩护和确保法官居中裁判来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使法庭审判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