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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行业“劣币”大行其道 信用级别泡沫有待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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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朱丹丹 单美琪

继2016年上一轮违约高峰之后,去年我国共有52家发行主体发行的134只债券发生违约,合计规模1223亿元,违约主体数量和涉及金额均创历史纪录。

伴随着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逐渐增多,信用评级行业的问题也逐渐显现。面对债券市场级别竞争严重、等级虚高和等级区分度不足等现象,行业也在级别泡沫之下,让本应以信用资质定价的融资市场失去辨识依据,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建立了市场化约束机制,强化了独立性、透明度等监管,健全了监管模式,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与此同时,监管层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了信用评级行业下一步工作重点。未来将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以及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

补齐监管短板

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因此,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信用评级业在国内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尤其是自2005年以来,随着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信用产品的大量涌现,以及相应监管规则对外部评级的使用,评级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而上述问题最终也反映到评级结果上。

2019年11月26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制定了上述《办法》来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从适用范围来看,《办法》主要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其中,“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办法》还注意与分市场、分品种业务管理规则相互衔接,明确“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述《办法》也从多方面完善了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不仅突出信用评级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明确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也强调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

具体来看,《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分别为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以及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等。

提高违规罚款金额

长久以来,我国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够,过度迎合市场主体高评级需求。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曾表示:“以评级质量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机制以及相匹配的准入、退出机制的缺位,导致了评级机构因不良竞争承担的违规成本过低,也使得评级机构更加肆无忌惮地为抢夺市场份额开展激烈的级别竞争,从而导致级别的大幅上调,等级虚高现象严重。”

而此次《办法》还对评级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有所明确,也更提高了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出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例如,《办法》规定,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等。

关于提高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一方面对于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

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超过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所以,提高罚款金额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

在鲁政委来看,国内外级别体系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境外投资者对于国内评级虚高的主观认识。境外投资者对于国内评级主要质疑就是境内企业在国内往往获得高评级,而其境外债券却被国际主要评级机构给予较低级别。

“客观上,对于特定主体,不同评级机构给出不同评级是正常的,但国际和国内评级机构对大量主体存在悬殊评级,则主要原因在于国内外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并不相同。”鲁政委认为,国际评级机构对我国企业使用基于“全球评级体系”的方法进行分析,这与国内评级机构使用的“国别体系”在技术层面具有较大差异。但这种情形仍然加剧了境外投资者对于国内信用评级虚高和参考性不足的担忧。

2019年1月28日,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而在上述《办法》中对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申请有什么规定呢?记者了解到,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对于目前已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办法》规定上述的机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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