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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注销严重违规人员执业证书 1-3年内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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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中证协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书。其中,注销执业证书指协会自行注销严重违规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关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实施注销执业证书,应当明确被注销的执业证书类别以及不受理注册申请的期限和范围。

《办法》提出,对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其中,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办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1、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2、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3、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4、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5、其他从重情形。

《办法》提出,同一行为既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又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已经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协会按照“上位处罚吸收下位处罚、重罚吸收轻罚、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处罚”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其中,从业人员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已生效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决定,直接注销其执业证书。此类注销执业证书为执行性、事务性的证书管理行为,不视为协会纪律处分,不适用自律措施实施程序。注销后,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协会在禁入期限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被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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