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六十周岁,社保缴费不满十五年怎么办呀
说句实在话,一个人都年满60周岁了,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还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的满十五年,可以说是一件非常悲催的事情,因为你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什么强调的是职工养老保险,而不是居民养老保险呢,因为居民养老保险在补缴政策上较为宽松,有的地方甚至非常宽松,不就是到了60周岁,你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嘛,那就随时前来补缴吧,是低档次还是高档次的缴费随便选,补完之后,就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了。
现在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政策处于典型的宽松状态,但也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是如此,有的地方就要求参保人至少缴费满五年,才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一次性补缴所欠费用。
千万不要认为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也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想当初那些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也是这么想的,在是否参保的问题上拖拖拉拉,甚至认为参保是多余的,还不如每月多拿点钱现实呢,有这种想法的职工还有不少,这种情况在青年农民职工中尤其如此。
不少青年职工总是认为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作用或者价值并不大,并且在短期之内无法体现出来,所以对于职工社会保险有一种莫名的排斥心理,认为职工社会保险可有可无。
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从青年人变成了中年人,甚至正走在即将成为老年人的路上,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社会保险的价值就显现出来了,因为职工养老保险最为直接地关系到自己在退休之后的生活质量问题,也就成为了一件迫切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
如何解决这个头等大事呢,那就砸钱吧,这是一种最简单且最捷径的办法,好像我有了钱,什么问题都不是问题了,但实际上这个办法早就行不通了,因为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费用的办法已被禁止了,并且是越收越紧,再开口的可能性越是越来越小了。
说到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达不到满十五年的最低标准,就不能不说一下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有两个最为重要的关键点:一个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是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条件。
另一个就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需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但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在此之前是没有这项规定的。
比如说你是北京的失业参保人员,最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为二十四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需缴纳高达11000多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还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可能你对《社会保险法有所了解,但是你对《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或许就不太清楚了,而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有关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问题早就在此规定了。
凡是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倘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满十五年的最低标准,在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的费用。
凡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倘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满十五年的最低标准,在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是不能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的费用,只能继续缴费,直到满十五年为止。
由此来看,参保的关键时间点那是非常重要和非常关键的,它能在关键的时点发挥出关键性的作用,6月30日参保和7月1日参保的价值那是大不相同的。
参保时间越早价值越大,可不是简单地说说而已,一是金钱的成本问题,二是时间的成本问题,两者的叠加价值可就更高了,不少参保人正是受困于此。
都满60周岁了,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还不到最低标准的满十五年,这究竟是相差几年呀,是三年还是五年,还是更长的时间呀。要是还相差五年还算说得过去,要是相差的时间再长了比如八年,似乎继续缴费的价值也就较为有限了,可是要转成居民养老保险那可就赔大了。
因为绝大多数城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只有一两百元,要是上海或者北京这两个城市就另当别论了,但是出现这种可能性简直是太小了。
年轻的时候不参保不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就是自己“虐待”自己;年老的时候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够,就是自己想“虐待”自己,也没有时间了,你说这该如何是好呀。(原创:周凤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