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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再发公告:被举报酒品出厂时达标

酒鬼酒“甜蜜素风波”持续发酵。

12月22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经查证,本公司从未采购甜蜜素,也从未向 54°500ml 老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石某手中的 54°500ml 老酒鬼酒产品于 2012 年生产,为石某独家定制产品,在出厂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本着对广大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本公司已经提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市场流通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此前,12月20日,澎湃新闻刊发报道《酒鬼酒代理商举报白酒中检出“甜蜜素”,市监部门已受理》,披露湖南酒鬼酒疑又曝质量问题,经销商石磊称,其封存5万余瓶疑被添加甜蜜素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并携多份检测报告于12月18日到湖南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

石磊称,自己仓库里5万余瓶经鉴定被添加甜蜜素的白酒不敢流向市场,酒鬼酒又不肯赔偿他的损失。

目前,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接收相关举报材料,正式受理举报事项并表示,“若酒鬼酒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会要求厂家公开召回”。

12月22日晚,澎湃新闻记者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该公司关于被举报一事的一份“澄清公告”。

以下为公告内容:

一、传闻情况

2019年12月20日-21日,相关媒体报道称,本公司原经销商石某举报本公司2012年批次的54°500ml 老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相关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发表了题为《经销商举报产品含“甜蜜素”酒鬼酒:同意退货并非自认质量有问题》、澎湃新闻发表了题为《酒鬼酒代理商举报白酒中检出“甜蜜素”,市监部门受理》、红星新闻发表了题为《老酒鬼被经销商实名举报非法添加“甜蜜素”》的文章,被多家媒体网络平台转载。

二、澄清说明

针对上述传闻事项,本公司说明如下:

经查证,本公司从未采购甜蜜素,也从未向54°500ml老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石某手中的54°500ml老酒鬼酒产品于2012年生产,为石某独家定制产品,在出厂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

本公司严禁在产品中添加甜蜜素。本着对广大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本公司已经提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市场流通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对部分媒体在报道中提及的“个别员工私自添加甜蜜素”,如果相关媒体掌握线索材料,我们请求其提供给公安部门以求查明虚实,同时我们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个人进行调查。

三、原因说明

石某原为本公司经销商。2012年4月19日,石某控制的北京来今雨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买断产品总代理合同》,独家定制并销售54°500ml老酒鬼酒产品。此后,由石某提供该产品酒瓶及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并以3000万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全部产品,共计125624瓶。

2013年2月,石某以市场环境不好等为由,要求本公司为其免费提供 40 吨同款酒水作为市场建设支持。为此,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本公司陆续生产了8万瓶54°500ml老酒鬼酒(40吨酒水),作为市场政策支持,无偿赠送给石某。

2013年至2015年期间,石某及其公司无偿占用本公司资金1400万元。经催要,2015年9月,石某以其公司的酒瓶及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偿还部分资金,差额部分以其库存的28670 瓶54°500ml老酒鬼酒抵偿。

2015年12月,石某要求本公司再赠送8000瓶54°500ml老酒鬼酒。

2016 年初,本公司新任管理团队为规范市场秩序,提振渠道信心,提出对经销商存有疑虑的 2013 年前所有库存产品予以退换,并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同时对石某 2015 年 12 月提出的无理要求予以拒绝。石某遂要求本公司将其库存的所有 54°500ml老酒鬼酒产品共计 125509 瓶以 238.8 元/瓶的结算价格进行回购,其中 2012 年批次由其购买的有 51300 瓶,2015 年批次本公司无偿赠送的有 74209 瓶。同时,石某提出按照 200 元/瓶的标准对前述所有产品因未能实现预期销售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其在广告投放等方面发生发生的费用 1000 万元提出赔偿要求。本公司无法接受也未同意其对本公司赠送产品及与本公司产品无关的广告费用给予补偿的无理要求。

2017 年 4 月,石某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本公司下属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就未销售的 125509 瓶 54°500ml 老酒鬼接受退货并向原告返还购酒款 29971549.2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5126901.8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9 年 4 月 8 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湘 31 民初 5 号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原告北京来今雨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货(2012 年生产的 54°500ml 老酒鬼酒)后 3 日内将货款(以实际退货数量为准,按 238.8 元/瓶结算)退还给原告北京来今雨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

驳回原告北京来今雨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4 月,石某控制的北京来今雨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10 月 25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湘民终 359 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日前,北京来今雨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仍未按照生效判决退货。

四、其他说明

1、本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一直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己任,绝不向任何要挟、勒索妥协。

2、本公司尊重并坚决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对石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利用媒体炒作,意图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公司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3、本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 ISO 质量管理体系及 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已建立并完善了自检、州检、省检三级质量检验常态化机制,持续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信赖的产品。

4、 感谢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本公司的关注、支持和厚爱。

5、本公司将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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