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建议保留"视为近亲属"
有委员建议保留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删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有委员认为不宜删除,建立保留原有内容。
澎湃新闻注意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822条第三款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在此前草案三审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
“民法典中这些基础定义涉及到家庭、姻亲、血亲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坦言,“共同生活”的确不太好定义,但不宜把这一条款全删了,“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
“这是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不能舍弃”。信春鹰建议删掉“共同生活”几个字,保留其他内容,“现在大部分家庭是一个子女,不能把儿媳、女婿都排除在近亲属和视为近亲属之外。”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也表示,不能因为不好认定“共同生活”,就把条款删了,是不负责任的、非常不合理。
“特别是我们经过了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大量存在着需要儿媳或者女婿照顾公婆或岳父岳母的,建议对认定条件作进一步的完善。否则,可能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对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维护。”周建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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