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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与披露犯罪行为应如何平衡?委员这样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4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部分与会人员关注到一个问题,隐私权保护与披露犯罪行为之间应该如何平衡?

草案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需要作出限定,“这些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同样不愿被他人知晓,也是私密的,但这种隐私我们就不能保护。建议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委员王长河认为,将隐私权和隐私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不妥。“我个人理解,隐私权和隐私不能等同,我们要保护的是隐私权,而不是对任何隐私都进行保护。因为隐私权必是合法的,而隐私未必是合法的”。

“讲到隐私权,我感觉大家分别有一些不同看法,既要保护隐私权,又要对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披露”,委员蔡昉说,建议草案对隐私的定义可以作一些修改,“现在的定义太主观了,每一个自然人都会有自己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领域,这自然就会把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私人领域一并‘保护’了。如果能够从不完全着眼于太个人化、主观化的角度,从公众性的角度作一个重新定义,比如从公序良俗的层面来作一个重新定义的话,可能有利于解决大家在隐私权上的担心”。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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