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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立法 委员建议确立国家层面长江总河

委员建议从国家层面成立长江流域管理委员会,确立国家层面的总河长。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长江流域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长期以来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管理体制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依然存在。因此,法律如何确定长江保护的管理体制至为关键。

究竟应当如何构建长江保护的管理体制?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时,这一问题引发部分与会人员讨论。有委员建议从国家层面成立长江流域管理委员会,确立国家层面的总河长。

对于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国务院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的管理工作等。

委员周洪宇认为,上述规定中的协调机制,职责不是太明晰,“一般来说协调机制是制度、机制,但是从现在条款的表述看又像协调机构,究竟是制度、机制还是机构?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我觉得还需要明确。顶层设计怎么设计?提出的概念怎么明晰,需要进一步说清楚”。

委员韩梅也表示,上述条款对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具体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等没有相应的规定,“建议补充相关内容。同时,要强化流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议‘建立跨省区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省市水体监测网络建设’,以增强流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建立统一规划、协调、监测、监管和防治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

“我觉得中间有一个断档,落地不踏实”,委员窦树华也表示,“协调机制毕竟不是一个机构,它是一个决策机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落实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当然这个机构不一定是新成立的机构,可以把协调机制的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建议下一步国务院在建立这个机制的时候要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工作程序,保证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真正地落地”。

“这个统筹协调机制在具体建立顺畅权威的运行机制方面还有所不足,需要再细化具体设计,防止各部门在齐抓共管中出现部门间的推诿、监管缺失”,委员王教成也建议,进一步明确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的运作模式、管理监督方式和职责、权限。

关于管理体制,草案还与河长制相衔接,提出长江流域市、县级河长,负责落实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决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委员马志武说,草案明确了城市、县级“河长”,对基层压实了责任,“但是我认为要从国家层面成立长江流域管理委员会,要确立国家层面的总河长,这样才能从上往下一层压实一层的责任,长江流域规划的实施、时序的安排、政策的落实等,需要统一步调,统一推进。正因为长江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就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上成立一个流域管理委员会,要有长江的总河长,当然也同时担任长江流域管理委员会的主任,要有这种机构来领导长江流域多省区实行共同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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