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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小学食品安全新规:校门50米内禁摆摊卖食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丽霞)1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规定,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据介绍,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办法》执行。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办法》指出,学校应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此外,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针对陪餐问题,《办法》要求,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办法》还鼓励学校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校门外50米内

不得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根据《办法》,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同时,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对于部分违规、失责情况,《办法》还明确了罚款条目。其中,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办法》提出,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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