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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纵容犯罪?专家:于法有

正义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日前,一份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出台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这个《办法》,细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再度彰显了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然而,联系到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有声音担忧,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否“过头”了。

对这项已于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民众为何至今仍有疑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怎么“封”?“封存”又意味着什么?是不是当真“纵容”了犯罪?带着舆论的这些关注,记者进行了采访。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封存并不意味着消除犯罪记录,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解封。”近日,受访专家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表示,当前该制度在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主要是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浙江检察机关的这一探索,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弥补了制度漏洞,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脉相承。

本源:犯罪记录封存于法有据

刑法执行完毕后,一些罪错未成年人的“回归”之路走得并不顺畅,特别是“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不仅阻碍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甚至会将这些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

为此,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依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针对这项新制度,201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又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强调,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看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照”,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使罪错未成年人顺畅回归社会。“回归社会困难的未成年人很容易重新犯罪,社会为此付出的后续成本会更高。”他指出。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也表达了相同看法。她说,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试图将影响限制在一个相对狭窄的范围内,能够让“有前科”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而不受到歧视,会增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信心,这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域外,也有不少类似的制度。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法官可依其职权,或者被判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其前科记录。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也均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即在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依职权或依申请消除其犯罪记录,视其为未曾犯罪。

疑惑:“去标签”不是将过往“一笔勾销”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2017年12月,15岁少年强奸7岁女童并将其从25楼推下摔死。2018年12月,沅江12岁的吴兵(化名)因不满管教太严,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2019年10月,大连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被害身亡,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责,后被收容教养。

频发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社会的普遍担忧。与此同时,对于封存制度,也有了质疑的声音——要让那些犯罪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生活在社会的“关注”当中,他们的犯罪记录不应该被封存。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方燕说,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得多。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国家一直是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有些人对封存记录制度存在着误解。”宋英辉表示,封存不是针对所有的罪错未成年人,而是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经过服刑或其他教育矫治帮教后,能够回归社会的这部分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刑罚或者其他处分,也承担了其应负的责任,封存只是为其后续融入社会减少阻碍。”他说。

虽然封存了犯罪记录,去掉了“标签”。但是,其犯罪经历在刑法上的评价,并不会消亡。“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再次实施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可以解封。”方燕说。

记者注意到,在刑法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服刑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在个案量刑中,其前述经历,仍可能成为考量因素。方燕举例说,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此前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犯新罪后刑罚裁量的法定依据。

“当前,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在当事人再犯罪时的追诉程序中使用,因此不能当然地认为封存犯罪记录将产生前科消灭的结果。”受访专家强调说。

现状:封存制度在各地执行情况不一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写进刑诉法后,据媒体报道,已有不少地方就如何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开始了积极探索。

2013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发布,意见对“犯罪记录”进行了明确——包括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自侦查开始至刑罚执行完毕时记载其犯罪情况的全部案卷材料,其中,特别提及电子档案。记者在网络上查询到,意见还设置了固定模板——《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指导制度实践。

就在同一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的范围、方式、申请流程、解封情形等。同时,还明确指出封存要做到全案封存,只要有一名未成年被告人符合封存条件,全案予以封存。

2015年,北京也出台相关规定。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单独存放或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

在众多地方探索中,浙江版本备受关注。自2015年,浙江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以来,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在试行的五年中,封存效果显著,但又出现了新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制度施行之前的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也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

基于此,2019年12月,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1家单位,共同出台《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同时,《办法》还规定,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封存的犯罪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实践中,各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不一。”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举例,宋英辉向记者解释说,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如果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在一些落实比较好的地方,就能开出该证明。但在一些地方,这张证明就开不出来。

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新法用一个条文进行规定,没有细化封存的操作流程,虽然在实务中,各地有出台具体意见,但标准和程序千差万别。方燕表示,之所以浙江检察院的这个《办法》备受关注,就在于《办法》规定详细,指导性强,对封存适用条件、封存范围和操作步骤、查询程序及履行附随保密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一项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的好举措、好示范。

探索:犯罪记录封存具体规则待细化

当前,紧迫的现实不容忽视:有些涉罪未成年人的信息被流露后,一传十十传百,或许只是几个月的刑期,也会给一个未成年人贴上“少年犯”标签,而一个“标签”就毁了一辈子。

在肯定浙江《办法》的同时,受访专家还对继续深化制度提出了建议。

封存的不应仅是一个犯罪记录,还要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其他不良记录,比如采取强制措施、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记录等。在方燕看来,现在只在刑期上做了限制,具体的封存范围还不够明确,比如没说清哪些材料该封存,哪些单位该配合,这就导致对于公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等情况是否应当予以封存并无明确规定。

“这次浙江是对现有制度进行了细化,后续实施效果良好的话,可以为全国借鉴、吸收和完善。”她说。

宋英辉认为,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明确要求,当务之急在于落实,办案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同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需要根据实践不断完善,这即包括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的完善,也要包括对与之相关制度的完善。

他举例说,现在封存是针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封存前可以考虑设置一个专业的评估程序,对于那些经过评估认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错未成年人,有关机关就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如果经过评估,风险性比较大,是否可以不封存,这些可以进一步研究。此外,判决公开宣告与犯罪记录封存的关系该如何处理,相关的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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