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人肉搜索东方时评丨\"网络新规\"给人
作者:王恩奎 选稿:郁婷苈
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对于热衷于“人肉搜索”的部分网友,《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3月1日《南方都市报》)
“网络内容治理新规”3月1日起实施,这是净化网络环境,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还互联网一片明净的天空的有力保障。“人肉搜索”,顾名思义,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在由衷赞叹它强大威力的同时,一些人对它的存在也表示了忧虑和担心,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人肉搜索”的效率和成功率要比传统搜索方式高很多,热衷于此的网民往往通过“人肉搜索”成群结队公开评论,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入侵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已带有“网络暴力”倾向。
在网上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的威力:“如果你喜欢他(她),就把他(她)的照片放到网上,你会很快获得他(她)所有的信息;如果你恨他(她),也把他(她)的照片放到网上,你可以让他(她)一夜之间身败名裂。”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本无原罪,但“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用来为公众服务,用得不好可以成为一把杀人的软刀子。“人肉搜索”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近年以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强烈关注。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互联网专家指出,“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物、事甚至人都可以称为搜索的“猎物”,但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
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人肉”出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引发悲剧多次发生。一项调查数据显示:“65.5%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可能会激发人性的阴暗面、成为泄私愤打击报复的新手段;64.6%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让人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51.8%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充斥着非理性的谩骂和人身攻击、影响不好;46%的公众认为网络的匿名性使搜索者丧失了责任感和自我约束;26.5%的公众表示,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暴力手段,会使社会紊乱。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给“人肉搜索”套上“紧箍咒”。应该看到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对普通公民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近来各种网络调查都显示,网上不少群体乐于做搜索“猎手”,但普遍不愿成为被搜索的“鱼肉”。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
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呢?对于开放论坛式网站,应严格遵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是罪犯也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也要根据其罪行大小做出量刑裁定,而唯有司法机构才能行使此项法律公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背法律肆意而为。未经授权公开资料是对隐私权赤裸裸地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尽管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只是它产生庞大社会效应的冰山一角,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和缺乏约束使得对一些行为的定性变得更加复杂。作为一种工具,所有群体性活动一样,人肉搜索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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