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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分级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形势变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2018年,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一并考虑。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说明中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将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注重综合施策,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配合。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修订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一般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整合现行法律中的相关内容,构成一般预防,从加强教育和正面引导、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两方面入手,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预防其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列举,以便在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并明确规定了进入专门的程序。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细化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来源:人民日报

编校:侯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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