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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分级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

10月21日下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因此,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依据草案规定,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修订草案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防止其进一步滑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订草案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重新犯罪的预防主要包括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三方面内容。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规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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