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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疫情经营困难中小企业 失信惩戒宽限三

最高法出台涉疫司法意见要求落实善意执行理念。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以期为疫情期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

前述《意见》要求,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但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法院在采取失信惩戒前要给予三个月宽限期。

《意见》指出,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疫情防控企业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意见》还要求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或撤销,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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