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宝虎:香港国安法对“台独”势力构成有力震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尹宝虎日前撰文指出,香港国安法针对与香港特区相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行为,制定了系统而严密的防范、制止和惩治措施与机制。该法填补了香港回归23年来没有完成国家安全立法的空白,彻底改变了香港在国家安全上的“不设防”状态。香港国安法出台,势必一举斩断民进党扰乱香港、勾连“港独”的黑手。
文章说,香港国安法是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结合,内容周全,程序严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法律一经公布,效果立即显现。眼见香港国安法将有效终结香港“修例风波”以来的动乱局面,那些一直企图在香港策划实施所谓“颜色革命”的境外势力,嚎啕谩骂之声不绝于耳。台湾民进党政治人物也加入其中,只是其内心的“痛楚”与洋人又有些许不同。
文章指出,近年来,民进党和岛内各种“台独”势力赤裸裸干预香港事务,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港独”组织提供培训、传授经验、筹集物资,公然叫嚣“港人冲前线,台湾做后勤”。民进党政治化操作香港议题更是食髓知味,获得巨大选举利益。香港国安法出台,势必一举斩断民进党扰乱香港、勾连“港独”的黑手。从此不仅肆意干涉香港、“台独”与“港独”勾连的戏码化为泡影,而且从长远看,操作香港议题、污名化“一国两制”也将失去着力点。因此,民进党气急败坏,并不难理解。
文章通过解读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指出,民进党和“台独”势力在香港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期间的一系列作为,若发生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实施后,均构成该法规制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
文章分析说,依照刑事司法管辖的一般惯例,香港国安法采用了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和保护性管辖相结合的模式。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即使乱港分子潜逃到台湾实施有关犯罪行为,或者“台独”分子、“台独”组织在台湾或外国实施有关犯罪行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有一项在香港,或者犯罪行为目的性是明确针对香港,均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适用香港国安法。显然,岛内“台独”势力在香港“占中”和“修例风波”期间的一系列作为,均属于香港国安法所界定的司法管辖范围。若将来再犯,就将面临香港国安法的严厉制裁。
文章指出,如何应对外部势力干涉历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短板”,这既是香港国安法立法的重要原因,也是香港国安法执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重点。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保留了对三种情形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使管辖权,包括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该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依法管辖有关案件时,将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文章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香港国安法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可能落到那些勾连“港独”、图谋反中乱港的“台独”分子头上,他们的“洋主子”也当不了他们的保护伞。民进党当局之所以对香港国安法又恨又怕,香港国安法之所以对“台独”产生有力震慑,原因就在于此。
文章指出,显然,香港国安法打击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犯罪分子,不会影响港台之间正常的经贸合作和两地居民正常社会交往。一切无意利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也不参与此类犯罪行为的台湾同胞,完全无需多虑。台湾居民前往香港开展正常商务、旅游、交流等活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文章说,香港国安法是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创造性杰作。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但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依照香港国安法和本地法律处理绝大多数国安案件,中央执法、司法机关只保留针对极少数如果不加干预势必造成国家安全严重损害和局势失控的个别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案件将由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侦查,由特区政府律政司专门检控部门检控起诉,由行政长官指定的特区法官审理。香港国安法适用无罪推定、罪刑适当、公开审理、一事不再理、不溯及既往等司法原则,明确规定保护香港居民依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台湾岛内抹黑攻击香港国安法的绿营政客,能否指出这部法律哪一条不符合人权法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