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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

来源:海东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陈钰月)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近日,果洛藏族自治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并达成赔偿金额10.47万元。据了解,此案也是我省首例获得成功磋商的生态损害赔偿案。

据了解,2019年12月,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果洛州玛多县花石峡镇花久高速花石峡服务区北面2000米处非法采砂,用于填平花石峡服务区院子地面。经黄河源园区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取证,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非法采砂供认不讳,并停止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果洛州政府指定果洛州生态环境局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调查、鉴定及磋商、告知等程序后,2020年9月28日,果洛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州自然资源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玛多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及赔偿义务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召开磋商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由赔偿义务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对3.95亩的采砂点进行削坡、排水、布设围栏及绿化恢复治理,赔偿金额为10.47万元。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向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据了解,此首例成功磋商案件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强有力的示范作用。

下一步,我省将在提高思想认识、细化配套制度、提升业务能力、提高案件质量上持续用力,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省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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