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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处罚到人”击中要害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其中,严格“处罚到人”成为亮点之一。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被誉为“史上最严”。而上述《条例》又进行了多处完善:严控源头风险;严查掺杂掺假;严格“处罚到人”;严惩失信失德;严打恶意违法。这五个“严”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升华。这正应了舆论常说的一句话——“没有最严,只有更严”。

  其中的严格“处罚到人”尤其值得解读。根据《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显而易见,这条规定明确释放出四种信息:

  其一,明确了“处罚到人”的行为范围;其二,明确了“处罚到人”与处罚企业并行。其三,明确了“处罚到人”的具体对象;其四,明确了最高罚款标准。这不仅便于各级执法部门严格执行,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人员发出了严厉警示。

  这无疑击中了要害。此前制度不够完善,一旦“出事”企业可以“替罪”,个人可以逃避罚款。如今精准处罚,将让违法责任人付出更大的代价。不仅如此,“处罚到人”是一种补充性的处罚措施。除此之外,如果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相关条款,则难逃刑事惩罚。而且,违法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业禁入、失信惩戒等方面惩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重建“餐桌上的信任”,我们就能持续改善食品安全形势,筑牢“舌尖上的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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