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卡车司机疑遭罚款自杀,不懂法还是以死明
据有关媒体报道,河北沧州泊头市货车司机金某4月5日途经唐山市丰润区超限检查站时,因北斗定位掉线,被处以扣车、罚款2000元。或因不能接受此罚款,金某服农药自杀,最终抢救无效去世。那么,仅仅因为罚款2000元就选择自杀,是不是有悖常理呢?按照现有的信息,金某还是有机会提出申诉、起诉,最终不予处罚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他为何选择了自杀?
法律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7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38条规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刚哥说法一、依照现有信息和法律规定,金某翻盘可能性是存在的。
金某在遗书中表示,超限站说车辆北斗卫星定位掉线要罚款2000元,但是作为司机他自己并不知道。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超限检查站工作人员确实是按照2000元处罚他,则当然是认定他恶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然是行政机关认定金某涉嫌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他们就得证明掉线是金师傅故意而为之。同时,金某也完全可以要求对掉线的原因进行检测,如果排除人为因素,则罚款2000元的事实就不存在。#卡车司机自杀留遗书称遭扣车罚款#
二、即使是不知掉线导致出现《管理办法》37条的情况,也未必应当被处罚。
依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时如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目的,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何况37条还规定了: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也就是说,如果要处罚金某800元,前提就是运管部门已经责令其改正,而其拒绝改正。如果运管部门不能证明其或者其他运管部门曾经有过责令改正行为,800元都不能罚。#卡车司机唐山治超站服毒身亡#
三、那么,到底是什么淬灭了他生的念头呢?
而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他跑了多年卡车,不熟最起码也应该懂一些的。为了2000元自杀,显然不符合生活逻辑。金某在遗书中表示,干了十年运输工作,没赚到钱不说还落下了一身病。金某还表示,他对不起年迈的母亲,9岁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上面还有一个哥哥,才12岁,是母亲把兄弟两个人拉扯长大,母亲很不容易。金某对自己的儿女说,一定要好好疼奶奶和母亲,儿子要照顾好妹妹。希望家人不要过度悲伤,要好好把日子过好,不要学他窝窝囊囊一辈子。他还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死来换取领导对这个事情的重视。
结语综上所述,金某死得真是太可惜了。通过法律的救济渠道,他最终避免被罚的几率还是很大的,可惜他选择了服毒自杀。上有老母,下有妻儿,还要忍受糖尿病和心脏病的折磨,他都一直坚强地挺了过来,为何今天他如此决绝呢?真的拿不出2000元吗?有人说,他不懂法,懂法就不会怕,也不会死。还有人说,金师傅真傻,就算真的被罚了2000元,也不值得用生命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吧?
金某也有牵挂,有母亲和妻儿。若不是生活的艰辛和重担早已压得他喘不过气来,谁会用死来发出生命最后的呐喊?而罚款2000元或许就是压倒他的最后一根稻草!但笔者想说,即使真的违规了,那交了罚款,以后注意就是了。如果没有违规,法律也留有救济的渠道,这又是何苦呢?毕竟,活着才会有希望!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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