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网约车平台应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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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1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
资料图:民众使用网约车服务。 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摄
随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持续健全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网约车、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各领域和环节的竞争更加充分。现行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影响了人民群众出行体验,亟需深化市场化改革。为激发道路运输市场主体活力、增强行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营者提供多元化、高品质的运输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印发《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改革目标:到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确需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
《意见》提出了五项主要任务:
一是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除农村客运外,由3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班车客运,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可由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以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部分实行或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影响运价的主要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地区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五是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明确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客票半价优待。明确符合条件的儿童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在儿童身高标准基础上,增加以年龄为依据的儿童票、免票划分标准。具体条件为: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明确了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意见》明确了四项相关措施:
一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是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应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是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坚持分类指导,强化制度“立改废”,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政策解读,确保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稳妥有序、精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