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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到岳父家滋事被打死 岳父母一家获缓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5日)对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苏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孟利涛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孟任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孟桂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林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孟利涛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苏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冬枝所支付的丧葬费人民币35816.5元。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建岗与被告人孟任芳系夫妻关系。王建岗长期对孟任芳实施家庭暴力,孟任芳不堪忍受提出离婚,被王建岗拒绝后离家出走。王建岗为寻找孟任芳多次到其岳父母孟桂林、王林苏家滋事,经行政拘留处罚仍不知悔改,还继续到其岳父母家滋事。2018年9月12日,王建岗在孟桂林、王林苏家协商离婚期间,孟任芳与王建岗发生口角与打斗,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苏用屋内的木棍打击王建岗头面部、胸部、臀部、大腿等部位致王建岗倒地,孟任芳持木棍继续打击王建岗头部,致使王建岗死亡。经鉴定,死者王建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孟利涛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害人王建岗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其妻孟任芳离家出走,另外为寻找孟任芳多次到其岳父母家进行滋事生非、威胁侮辱,曾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被害人王建岗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严重过错。案发时,王建岗的不当言行极大地刺激了孟任芳,导致情绪失控,造成犯罪事实的发生,孟任芳属于激情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苏均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王建岗,均是主犯,但被告人孟任芳在共同伤害中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孟桂林、王林苏。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苏、孟利涛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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