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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奸杀案”改判无罪,用追责到底画上正

  “中学生奸杀案”改判无罪,用追责到底画上正义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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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的立案审查,加速了此案正义到来的步伐。但该案留下的教训,仍值得汲取。

  备受关注的“山东临沭二中奸杀案”(也就是“女生遭奸杀同级男生被判无期”一案),改判了——当事人张志超被改判无罪。  

  据报道,2005年1月临沭二中一女生被奸杀,当年不满16岁的在校生张志超被警方认定行凶杀人,随后被刑拘、批捕。2006年3月,他被判无期。虽然一审时张志超还不满17周岁,但法院未按对未成年人的审理方式审理该案。直到2011年,张志超的母亲探监时,张志超才提出要申诉。

  申诉6年后,2017年,最高法立案审查该案,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山东省高院经过6次延期,直到2020年1月13日,改判他无罪。

  在该案中,最高法的介入,无疑是该案洗冤的重要拐点。正是其指令再审,正义才得以复归。而最终结果似乎又验证了那句——“正义不会迟到”。

  但正义复归,不意味着教训不需要被汲取。从“强奸杀人犯”到重获自由之身,张志超的洗冤之路走过了漫长的15年,他入狱时还是个少年,却在监狱里蹉跎了岁月,其间父亲、爷爷、奶奶、姥姥已相继去世。

  冤案的成因总是那么相似:不遵守程序正义;明显客观证据不足,通过主观证据来凑合;对证据标准的审核、非法证据排除的层层司法关口的失守。

  首先,这起命案客观证据严重缺失: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精液和其他身体物质;唯一的物证上未提取张志超指纹。另一方面却是张志超9次口供的严重“不稳定”。

  其次,本案程序正义上出现了严重问题,就注定了是实体正义层面结出恶果。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场,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避免办案者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等实施单方面诱供。

  这本该是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不能逾越的程序底线,在本案中却被突破了——结果看起来办案是“方便”了,却在无形之中降低了警方对办案客观证据的要求,将查清案件真相寄托在当事人的口供上。

  说白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抛弃对于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保护,看似提升了打击犯罪的“效率”,但很可能存在铸冤风险。

  此外,本案还有另一个受害者——张志超当年的同学王广超。他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如今此案也得到了一并纠正。为什么一个未成年人没有撒谎,没有陷害同学,却遭到了牢狱之灾?一案催发了两起冤案,这值得反思。

  虽然证据环节疑点重重,但冤案洗雪还是延宕了整整15年,在2017年最高检指令再审之后,本案审判仍延期了6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用在张志超案上注定辛酸。

  “无罪推定”原则被突破,对未成年人案件规定的“特别保护”被突破,最终换来这沉重的结果。如今,张志超的青春岁月已经无法追回,但也该用刑事司法上追责来亡羊补牢,用“案件责任终身制”告慰张志超的狱中青春岁月。

  张志超案的确是依法治国、司法纠错大背景下的新注脚,最终的纠错本质上也是法治回响。但反思与问责力度也该够“深”,这样才承载得起该案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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