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孩自愿发生关系不算强奸?检察官不认同
“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引发持续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
围绕该事件的关注焦点之一是,女孩是否自愿,如果自愿,且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年满14岁,是否就不属于强奸?对此,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王亮多次谈到“不能一概而论”。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王亮检察官表示。他还指出,强奸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如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等,利用地位(不对等)与之发生性关系,表面上看女孩没有反抗,甚至是自愿主动,但也可能认定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鲍某明 图据《南风窗》王亮表示,鲍某明案目前还在查办过程中,最高检和公安部已经成立了联合督导组前往督导,相信最终会有一个清晰、客观、公正的结果呈现。他仅希望通过由这个案件引发的思考,在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层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
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依然需法律特殊保护
红星新闻:根据现有媒体的报道,鲍某明和女孩认识的时候对方还未满14岁,但女孩称发生关系的时候已经年满14岁。有声音认为,这是男方故意钻法律的空子。
王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
性侵害犯罪损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即作为女性,与谁发生性关系,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以什么样的方式发生性关系等等,女性享有自主决定权,这是法律对于女性的特殊保护。
不满14周岁的女性法律称之为“幼女”。为了进一步保护幼女,法律规定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换句话说,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并且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但年满14岁毕竟只是一个时间节点。难点在于,如果事后查明,如果在发生的性关系被害人已满14周岁,并且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甚至表现出一定的主动性,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试想,我们先认定一个女孩儿14岁生日当天对于性还是懵懂无知、完全没有同意能力,生日一过对于性就能完全认识理解了?就陡然具有同意能力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实际上,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个过程至少应当持续到其成年为止。因此,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表面自愿,行为人就能当然免责?
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也涉嫌强奸
红星新闻:在鲍某明性侵“养女”案中一个焦点是,女孩是否自愿。我们如何来看待这一问题?
王亮: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表面来看同意、自愿甚至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就可以当然免责?确实不能一概而论。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于何谓“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意见》第9条作出了规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从这些规定我们看到,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不限于家庭成员内部,也不以“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为必要,而注重的是相关人员对未成年人是否负有实际职责。
基于非法建立的所谓“收养”关系,成年人同样对未成年人负有帮助、看护等特殊职责,利用其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这里的迫使不限于暴力方式,还包括威胁、引诱等方式。
我想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就在于制定者已经充分认识到性侵的本质。性侵害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形式,除了满足“性欲”外,性侵害的实质是权力压迫的方式,即有权势的人,利用其优势,对地位比自己低的女性的一种性的剥夺或性的霸凌。因此,比如父母对子女、教师对学生、领导对下属等等,利用其身份、地位的优势而产生的便利,通过这种便利而对女性实施控制和性暴力,导致女性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涉嫌强奸罪。
资料图。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展出的“网络茧儿”装置艺术,意在提醒儿童防范网络性侵。
由此,我们看到尽管女孩已满14岁,但如果她是未成年人,处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精神依赖性较强或认知辨认能力有限的弱势状态,而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这些弱势状态或者有意营造、加固这些状态,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不知反抗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仍然可能涉嫌强奸罪。
或者,表面上看女孩没有反抗,甚至是自愿主动的,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特殊关系,以及其在经济上、知识上、地位上的优势,使女孩陷入错误认识,如让女孩认为与之发生关系是理所应当的,或感觉是报恩等。行为人利用了女孩陷入的此类错误认识而与之发生关系的,同样可能认定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红星新闻:就是说,即使女孩年满14岁但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时,女孩在口头上也同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身份和权力的不对等,用诱骗的方式和其发生性关系,同样可以认定为强奸?
王亮:对。强奸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如有些犯罪分子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等,利用了地位(不对等)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可能认定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受害者向施暴者表达亲密就是“自愿”?
曾有12岁女孩被性侵3年 称呼继父“老公”
红星新闻:有媒体报道,鲍某明出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女孩主动向鲍表达亲昵甚至寻求依赖。如果属实,您怎么看被害人在遭受性暴力后,主动向强暴者表达亲密?
王亮:我认为对于此类现象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待。
首先,正好印证了我们最开始说的,有些犯罪分子刻意制造未成年人对其的依赖状态,而且利用了这种依赖。
其二,这也是遭受侵害后,一种比较常见的表现,有人认为这符合“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症状,实际上就是被侵害人对加害人的非正常依赖。有很多真实案例,不能简单地把向加害者表达亲密的举动作为女性同意、自愿的判定依据。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有意制造出来的。法律要做的就是通过寻找有力的证据揭穿犯罪分子的伪装。
资料图。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中也有女主被强暴后还要认错的类似表述。第三,女孩可能表现出的依赖,表现出的自动受虐的倾向等,恰好可以证明此类性侵案件的严重危害性。而且这类案件对于被害人的救助和心理治疗往往过程会很漫长,而且难度会很大。因为被害人已经陷入到了犯罪分子所营造出来的价值观、世界观里,完全被洗脑和操控了。
红星新闻:可否举个例子?
王亮:我在经手的强奸案中,就遇到过受害者向施暴者表达亲密的情形,是一个继父奸淫女儿的案件。
女儿12岁被继父强暴。这个案件从2015年到2018年,持续了三年。女儿甚至以“老公”称呼继父。女儿刚刚小学毕业,继父就以读初中为由,把她带离了妈妈所在的环境,以便有更多的(实施奸淫)的机会。
从开始的威胁,后来慢慢变成了引诱、利诱,如给女孩儿很多零花钱什么的。表面看来是在照顾女孩。实际上,他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方便他继续实施强奸行为。
家庭成员侵害呈上升趋势 母亲监护责任重大
决不能将未成年女儿交给陌生成年男性单独“抚养”
红星新闻:近年来,您在工作中接触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呈怎样的比例?
王亮:相对数不多,绝对数不少。从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比例来看,并不算高;但是从绝对数来说,目前几年确实呈现增长势头。因此,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既不用过度恐慌,也绝对不容忽视。
红星新闻:据你了解,这些性侵幼女案的受害人和其家庭有没有一定的共性?
王亮: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千差万别。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包括家庭成员内部、近亲属间,以及其他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间性侵害表现出的共性。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都有一个身影——被害人的妈妈,轻了说可能称为马大哈,重了说就是监护疏忽、不负责任,或者说对孩子没有充分尽到抚养和看管义务。
比如2018年,我办理过一个亲生父亲强奸13岁女儿的案件。这个女孩其实在很早的时候,就给她妈妈说过这个事,但当时这位妈妈反而责备女孩,指责女孩行为不检点。
妈妈原本应当成为孩子的依靠。但妈妈的这种态度,会让女孩感觉失望无助,甚至可能怀疑是否真的是自己的原因,还会担心这样会影响爸爸妈妈的关系等等,就会默许或者纵容继续的侵害。后来女孩怀孕,爸爸带着女孩去医院准备生孩子的时候,医生觉得不对报警后才案发。
类似案件的共性是,母亲和女儿同为女性,可能是女孩最信任、最能够保护自己的人,但是由于母亲的疏忽、失职、失误,甚至是指责、羞辱这样极端错误的方法,导致侵害得以继续或加大。
不管何种缘由,都不能把未成年女儿交给一个陌生的成年男性单独“抚养”,并且是在完全非法的状态下。如果确实没有抚养能力,要送养孩子,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因为收养法律的完成过程,就是公权力介入进行审查干预的过程。如果履行了法定程序,可能犯罪在这道阀门上就已经被堵住了。
犯罪分子不会觉得孩子小 保护意识要从婴幼儿开始
建立家庭容错机制亲子间沟通渠道非常重要
红星新闻: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性侵犯?家庭如何给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
王亮:有女孩的家庭,要记住一句话,你可能永远都觉得你的孩子还小,但是,想要实施性侵害的犯罪分子不会觉得你的孩子小。从婴幼儿就开始,父母就要有很强的保护意识。
资料图。王亮认为,平时沟通渠道就要畅通,容错机制要建立起来,让女孩无论遇到什么样的状况都愿意跟家长说。
其次,要懂得一些方法,亲子之间的沟通渠道一定要非常畅通,让女孩无论遇到什么样的状况都愿意跟家长说。女孩在给家长说一些事情时,家长能不能容错显得非常重要。家庭容错机制的建立,是一种家庭良好氛围的营造过程。沟通渠道是不是畅通,关键在于父母有多大的包容性。
比如说女孩把一个东西搞坏了,或者她有了喜欢的人,甚至她觉得同学哪个东西好看,偷偷把它拿走了,但她觉得不太对,来告诉你。这时,如果你很粗暴地咒骂,可能以后孩子有什么事情不敢跟你说了,因为她会考虑我会不会被骂、会不会被打?会不会被羞辱、被嘲笑等等。
所以,不是说单指在遇到性侵时,我们才去考虑这些问题,而是平时沟通渠道就要畅通,容错机制要建立起来,让整个家庭建立起宽松的、可以交流的氛围。
第三,有适当的技巧。如技巧之一,平时可以做一些模拟,妈妈假装成成年男性,做一些动作,然后告诉孩子,哪些是不对的、不好的、不允许的。通过场景模拟,让女孩认识性侵害,懂得自我保护的常识,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又如技巧之二,家长要让养成这样的观念:尽量不让孩子与异性在密闭场所单独相处。这里的异性,包括父亲、爷爷、叔叔等等。此外,不少家庭,孩子很大了都还在和父母同床睡觉,这样很不好。
未成年人遭到性侵该怎么办?
错误示范:有家长为了取证 继续让女孩和侵害人发生关系
红星新闻:如果女孩已经遭受了性骚扰甚至强暴,应该怎么做?
王亮:第一时间肯定要报警。一定要切记,把证据保留好,因为要让犯罪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最终靠的是证据。
但千万不要自作主张地采用错误的方式搜集证据。我办的一个案子,母亲发现这个情况之后,为了取证,让女孩继续跟侵害她的人发生关系,又遭受了接连几次伤害。没报警,自己去收集证据,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这个时候,应该交给公安机关、交给司法机关,千万不要自作主张。
孩子不幸遭受性侵害后,家长的态度很重要。现实中经常出现这种场景,家长闻讯后歇斯底里,边哭边打孩子。的确,对家长来说,孩子被性侵当然也是一次心理应激事件,是一个重大的心理创伤。但成年人应该调整思维,有足够的担当。这个时候,如果家长自己先崩溃了,孩子会更恐惧,受到的伤害更大,所以这时家长应当先稳住自己的情绪,尽量去安抚孩子,让孩子认识到错误不在自己,给孩子足够的安慰和安全感。
同时,不要排斥心理治疗。目前我们办理此类案件,会根据具体情况引入专业心理治疗师,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治疗、抚慰等,但往往家长会很排斥,认为这样做是旧事重提,可能会伤害孩子。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还是要相信科学,让专业的人来进行治疗和辅导。因为孩子会表现出不同的状况,都需要专业的判断。比如孩子有可能产生抑郁、焦虑、暴躁、强迫等诸如此类的比较外露的情绪,也有可能把情绪隐藏起来,故作镇定或者强颜欢笑,但无论是哪一种心理创伤无疑已经悄然埋下。
红星新闻:对于孩子开始养成独立睡觉习惯的时间,有没有建议?
王亮:根据每个孩子的自理能力、性格的不同,可能有所不同。我个人的建议,孩子可以单独睡觉,不需要特殊的照料之后,就要考虑分床睡了。特别是像妈妈给儿子洗澡、爸爸给女儿洗澡的情形,我觉得读幼儿园之后,都要逐渐杜绝了。
此外,家长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变化。比如这段时间,孩子突然就变得沉默,或者情绪有明显变化。还有出现衣服被撕破、身体有小伤口等情形了,家长就要引起足够的警觉。
我办理过一起案件,一位小学生,她妈妈还曾经洗过她带血渍的内裤,都没有引起太大的注意,后来女孩又被侵害了很久。
【王亮简介】
王亮,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成都检察“亮晶晶”团队创始人,天府检察“天府亮晶晶”团队核心成员。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在读。第五届成都市道德模范,四川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多次荣立个人二、三等功。最高检、央视“守护明天”节目主讲人,最高检、教育部“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讲师。
红星新闻记者王春 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