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集资者“同柜取存”过亿 两人被判洗钱罪
本报记者 万笑天 北京报道
由杭州腾信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堂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牵出洗钱总额近亿元的洗钱案,近期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这桩洗钱案的背后,腾信堂公司从2013年以来非法集资14亿余元,是杭州拱墅区2018年度最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
洗钱案中,两名被告人通过“同柜取存”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对于洗钱罪,是否“明知”是关键。被告人雷军的辩护人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民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目前还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有可能会上诉,雷军认为自己并不主观“明知”。
“同柜取存”
判决书显示,2016年底,腾信堂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丽丽(另案处理)出资成立杭州瑞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并聘请李胜、雷军为其从事商业调查工作。李胜是瑞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76年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雷军是瑞祥公司员工,1975年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中专文化程度。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雷军、李胜在明知资金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朱丽丽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腾信堂公司的非法集资款。
法院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雷军、李胜为获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配合腾信堂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以同柜取存(即为避免银行卡之间转账留下痕迹,由前后二人相互配合,在银行同一柜台办理取现、存款业务)、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
“所谓‘同柜取存’,就是由前后二人相互配合,在银行同一柜面办理取现、存款业务,达到转账之效果,但不留下转账痕迹的一种新型资金转移方式。”拱墅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童晓辉向媒体记者说。
经统计,雷军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6362余万元,李胜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281余万元。前述犯罪所得被用于购房、购汇或转移给吴永才等人。
吴永才是朱丽丽的男友。朱丽丽供述称,腾信堂公司以ACH外汇理财项目名义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发放业务员提成、高管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弥补吴永才投资亏损等用途,公司没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
2010年,朱丽丽创办了腾信堂公司。据《浙江法制报》消息,警方侦查发现,腾信堂公司自2013年11月开始,以年化收益率11%~20%为诱饵,采用业务员线下拉客户投资外汇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集资,非法集资款总额达14.49亿余元,涉及投资人达1899人。
2018年7月,杭州市拱墅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腾信堂公司不能按期兑付本金和利息,随后立案侦查此事。朱丽丽潜逃后,浙江省公安厅于2018年12月公开,24名涉网贷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单,朱丽丽即在悬赏通缉之列。外逃半年后,2019年1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朱丽丽于泰国落网。
是否“明知”
朱丽丽在洗钱一案中还供述称,为避免吴永才本人的银行账户受银行监管,其借用李胜、雷军的账户走账,并答应支付给二人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李、雷二人需提供本人银行卡供其接收客户投资款,并配合腾信堂公司员工进行取现、同柜转存等操作。其通过雷军、李胜账户同柜转存的金额分别在1亿余元、3000万余元,通过李胜账户实际取现的金额2000万余元。
李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雷军对洗钱指控辩称,其并不明知资金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且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
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中,有腾信堂公司员工,及雷军朋友的证言表明,雷军和李胜同在腾信堂公司所租的写字楼办公,腾信堂公司有对外宣传,雷军应知道腾信堂公司从事的业务,雷军还曾向朱丽丽索要走账补偿金。
雷军的辩护人刘建民提出,雷军主观上并不明知朱丽丽及腾信堂公司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提供银行卡及转账行为的目的,是帮助朱丽丽及腾信堂公司和员工工资发放;雷军事先未与朱丽丽合谋,认定雷军系明知的证据不足,从客观行为中亦无法推定雷军知晓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本案中相同行为的人员并未受到刑事追责。
刘建民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本案中对雷军“明知”的证言是臆测性言语,不足以采信,本案中有相似行为的人,例如提供证言的腾信堂公司员工,他们也参与了转账和取现的行为,这些员工理应更知道公司的具体业务模式和经营的产品,但除一名员工外,其余人却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雷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均证实,雷军知晓朱丽丽及腾信堂公司系从事借新还旧的外汇理财业务;雷军的供述及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雷军明知腾信堂公司利用其银行卡取现不妥的情况下,为了从朱丽丽处获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仍然铤而走险。
2019年11月19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雷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李胜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此外,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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