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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被骗90万公款 公司起诉索赔被终审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人事经理杨某在工作汇款时遭遇诈骗,导致公司损失90万元款项。经公司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承担70%的责任。今日(11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法院二审认为此案属于劳动争议,应申请仲裁,为此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北京市三中院介绍,2016年8月1日,人事经理杨某遭遇诈骗,将公司90万元存款汇转于案外人。

两天后,杨某所在公司与其签署《关于八月一日公司被网络(电信)诈骗九十万情况概况》,主要内容为杨某对外汇款两小时后才向公司陈总报告,此前的资金转账都需向陈总提前申报,得到微信、短信或电话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账等。

刑事案件处理未果,其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81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在资金划拨前应向有关人员请示并经过批准,但这次草率向他人汇款,构成重大过失,应就此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某公司与杨某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二者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管理松散,致杨某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导致某公司产生损失时,原告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由某公司与杨某各自承担30%和70%的责任。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杨某与公司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涉案转账行为系杨某在工作期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转出财产系用人单位的财产,故原告公司未就本案争议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不应直接予以受理,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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