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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字如面》未经许可朗读三毛家书 法院:侵权

6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见字如面》节目方被诉未经许可使用三毛家书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见字如面》节目使用“三毛家书”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书信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节目制作方在指定报刊刊登声明,就其侵犯书信修改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2万余元。

《见字如面》未经许可朗读三毛家书 法院:侵权

朗读类节目《见字如面》一经播出,就获得了观众的广泛认可,在其中一期节目里,读信人朗读了作家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一封书信。而三毛遗属陈氏三姐弟作为该书信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称节目制作方并未取得许可而使用该书信,是侵权行为。

《见字如面》由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在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播出(三公司统称“节目方”)。于是,陈氏三姐弟将节目方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节目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11万元。

节目方在庭上回应称,节目是以朗读书信为媒介结合嘉宾点评,反映时代场景、人物情感和社会风物,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虽然在使用作品时确实作了部分文字性的修改和删节,但没有对实际含义进行调整,且节目播出后得到了媒体、观众的广泛称赞,没有导致公众对三毛及其亲人的负面评价。

《见字如面》未经许可朗读三毛家书 法院:侵权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现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构成对书信的复制,节目还对书信进行了部分修改,破坏了书信与作者人格的一致性,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公众可以通过节目中演员饱含感情的表演行为,通过聆听朗读、观看字幕的方式知晓书信内容,即使节目方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是节目而非书信本身,仍侵犯了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即使书信经修改后取得了正向的传播效果,同样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害。

《见字如面》节目分为朗读和点评两个环节,而观众的关注、讨论重点集中于朗读环节,从实际效果看,书信朗读环节是节目核心环节,点评环节处于次要位置。涉案书信全文4000余字,节目中引用了千余字,并涵盖了书信大部分实质内容,达到了基本再现书信内容的程度,且节目并非出于介绍、评论作品的目的而引用,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节目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就侵害涉案书信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连带赔偿三毛遗属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万余元。

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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