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答人大代表:《监狱法》修订已考虑将罪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司法部陆续公布一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建议答复。针对“关于规范和调整刑罚执行在押人员医疗标准和保障渠道的建议”,司法部称,在研究修订《监狱法》时已考虑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
监狱医疗资源相对不足
南都记者了解到,加强在押人员医疗保障工作事关其人权保障,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答复称,近年来,随着刑事政策的调整,罪犯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与监狱相对不足的医疗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6省份已将罪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为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监狱系统积极探索罪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解决罪犯医疗保障不足问题。
截止目前,黑龙江、江西、海南、重庆、贵州和陕西等6省(市)已全部将罪犯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效提高了罪犯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为有效解决罪犯医疗费不足的突出问题,2012年,司法部联合人社部开展调研并得到认可,下发通知在全国推广监狱系统罪犯大病统筹制度。目前,已有天津、山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四川、甘肃、宁夏和新疆等10省(区)实施了系统内大病统筹,争取大病专项经费,解决了大病医疗费不足的问题。
此外,司法部与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监狱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罪犯与社会公民享有相同的医疗保障标准。
答复称,《社会保险法》对社会普通公民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作出了规定,没有将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纳入保障范畴。罪犯虽然受到刑罚处罚,但仍然是公民,应该与社会其他公民享有相同的医疗保障。
因此,司法部在研究修订《监狱法》时,已考虑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如果在修订后的《监狱法》中将罪犯加入医保予以明确,将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健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研究罪犯加入社会医保所需解决的政策问题,例如罪犯的身份认证、医保个人缴费和自费部分由谁承担、报销结算、医院认定和选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