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劳模因垫资债务纠纷打23年官司 终被执行仍
湖北劳模打23年官司终被执行仍将申诉 法院曾称判决有问题
湖北省劳模蔡立刚和鲁某垫资债务纠纷一案,从1996年开始,历经23年,在今年11月告一段落。
11月18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给蔡立刚发出《执行完毕通知书》,称已于8月29日将从他账户上扣划的590589.59元执行给鲁某。
蔡立刚11月27日诉澎湃新闻(),他的两套被查封的房屋已经被解封。即使已被执行,他仍将继续申诉。
这起涉案标的仅仅几十万的纠纷,从武汉中院到湖北高院来回经历多次审判,其间,湖北高院合议庭审查该案时,曾认为原审判决在当事人的主体及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问题,直接影响实体处理结果,应依据规定决定再审,但以蔡立刚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始于二十多年前的垫资债务纠纷
蔡立刚和鲁某垫资债务纠纷一案源于1994年的一次酒店转让。
鲁某起诉称,其担任武汉汉阳阳光大酒店(以下简称:阳光大酒店)经理期间,曾借款110.64万元全部投入酒店的开业阶段。蔡立刚接手经营、签订协议后,偿付71万元,尚欠39.64万元、利息11.3386万元以及协议上认可的10万元未付。
武汉中院于1996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鲁某个人名义向湖北省石油总公司借款60.64万元,向张某借款50万元。1995年6月,蔡立刚接手承包该酒店并变更登记为酒店法定代表人。此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对鲁某在经营期间的账务予以清理。后阳光大酒店分三次偿还上述借款中的68万元,蔡立刚偿还3万元,两被告实际已偿还71万元。
武汉中院判决:阳光大酒店偿付鲁某39.64万元及利息10.8986万元,补偿鲁某为筹措垫资款而实际支出的5万元。
蔡立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院1997年3月将案件发回重审,武汉中院重审后于1998年作出判决:蔡立刚偿还鲁某垫资本金237625.57元,赔偿经济损失209137元。
蔡立刚不服又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于1998年8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蔡立刚仍然不服,提出申诉。
1998年12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给湖北省高院发文监督此案,提出了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供湖北省高院参考。
《意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鲁某在担任阳光大酒店总经理期间是否从昆明张某借款50万元和从省石油公司借款60.64万元,并将这两笔钱用于酒店的装修、购物。通过阅卷发现,50万元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石油公司亦证实“从未借给鲁某60余万元”,省石油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是在鲁某的授意下写的借款60.64万元的证明。因此,本案争议的110.64万元借款来去不明,法院没有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核,也没有对酒店的全部账户进行有效审核,便认定鲁某110.64万元垫资款存在,显然不当。
湖北省高院2000年1月27日对本案裁定再审,将案件发回武汉中院重审。武汉中院重审后于2001年元月作出民事判决,蔡立刚不服又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蔡立刚仍然不服,继续申诉。但之后法院以本案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蔡立刚的再审申请。
关于此次驳回申请,湖北高院信访工作处向院领导的一份汇报材料提出异议。这份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汇报材料显示,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在当事人的主体及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问题,直接影响实体处理结果,应依据规定决定再审,但考虑到该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故以蔡立刚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以(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湖北高院信访工作处的接访审查意见认为,蔡立刚在(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下达后,于2002年7月16日就向该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并且有电子档印证,说明其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限。同时蔡立刚在判决持续不断上访,赔偿办、立案二庭的审查结论均认为本案一些焦点问题存疑,最终以本案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蔡立刚的再审申请,该处认为欠妥,建议立案二庭再行审查。
蔡立刚说,信访工作处的《汇报材料》交给法院领导后,并无下文。他前后坚持了23年,找过法院、检察院、巡视组,几乎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
法院查封远超执行标的,两套房已解封
上述汇报材料显示,湖北省高院2002年作出终审判决后,蔡立刚向湖北省高院写有申诉状。但原审法院未强制执行,蔡立刚长达十年时间未理睬此事。2015年法院强制执行,蔡立刚开始向相关部门催促申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