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被债务
法律人士详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
近年来,恶意消费、过度消费频频出现,比如消费者借网贷导致资不抵债、无法偿还,这些消费者会不会利用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呢?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如何走出“债务泥潭”?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已于8月26日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8月31日全文公布。按计划,《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通过终结了我国长久以来只有“半部破产法”的局面。那么,《条例》主要解决目前经济运行中的哪些问题?又提出了什么样的措施保证个人破产不被滥用?
1、《条例》要解决哪些问题?
企业主的连保问题,是现阶段经济运行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何欢认为,《条例》的出台对解决企业主连保带来的问题是一次很好的尝试。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往往要求企业主提供连带担保。企业一旦破产,企业主往往也背负巨额担保责任,深陷财务困境。连保问题解决不了,也影响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条例》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连保问题找到了一个突破口,对企业与企业主财务困境都是有利的。” 何欢表示。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这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两种情况。
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许胜锋,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王海军及其团队(下称“中伦律所”)撰文深度解读《条例》。中伦律所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条例》的适用对象包含个体工商户,填补了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的空白。按照《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是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虽然可以起字号,但与个人在债务承担的范围和方式方面实质相同。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何欢认为,“这次深圳的立法没有把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主的情况,而是把消费者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也纳入进来,从长远角度来讲有立法的前瞻性。但如果从保守的角度看,可以先从企业主连保的角度做制度安排,积累经验后,再把立法的范围再扩展到消费者与其他商自然人。特别是针对普通消费者立法,如有更多的调研和数据支持,立法将更加科学性。”
2、个人破产法会不会被债务人滥用?
近年来,年轻人群体中恶意消费、过度消费频频出现,比如消费者借网贷导致资不抵债、无法偿还,这些消费者会不会利用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呢?
何欢认为,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要区分诚实的债务人和不诚实的债务人,个人破产法适用的救济对象一定是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还要区分正当的债务和不正当的债务,有些债务是不正当的,比如酒驾造成人身侵权、其他恶意伤害,对这些债务就不能免责。
“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终结免责后继续去挥霍无度,《条例》对此已经做出安排,比如债务人财务信息的披露;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调查权;连续两次免责的8年间隔限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获得免责的考察期;债务人不予免责的情形与不予免责的债务。总的来说,《条例》在限制个人滥用法律方面做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安排。”何欢表示。
根据《条例》,不得免除的债务包括带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公法债务、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清册的债务、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债务等。
《条例》对破产清算规定了3年的考察期。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条例》还从限制消费、限制职业资格、限制借贷额度三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条例》的解读中称,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3、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方式如何选择?
《条例》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其中主要是清算和重整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