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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意见稿出台 北青发社论:让惩戒教育有章可循

本报评论员金雨红

《规则》正式实施后,还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使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条规可依、有可操作性。行使惩戒权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既不能让教师不敢管甚至不管学生,也不能让教师惩戒权被滥用,导致学生权益受侵害。有了《规则》就有章可循,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才能达致可预期的最佳教育效果。

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相关报道见04版)

关于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一直有不少争论,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有了惩戒权如何规范使用?在教学实践中,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是严肃课堂纪律、保证正常教学的内在需要。近年来,因对教育惩戒理念和方法的不同理解,常常导致师生矛盾和家校矛盾,有学生因教师“体罚”引起身体、心理严重不适,也有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处分、解雇,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权的“度”如何把握,是关键环节。今年9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出台,广东省在全国率先用地方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而具体惩戒措施多次修改,从一个侧面也表明教育惩戒权“标准化”落地仍有难度。今年7月,教育部表示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标志着教育惩戒权正式获得认可,实施细则呼之欲出。

此次《规则》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力,并对教育惩戒范围和程度做出具体规定和限定。《规则》明确,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规定条款。例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是一般惩戒,其中,室内站立惩戒时间不超过一节课时长。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和限定,实施教育惩戒就既可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又有助于避免教师滥用权力的行为。

在教育惩戒四个层级之外,《规则》明确规定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例如:击打、刺扎、超限罚站、反复抄写、辱骂、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这些导致学生身体、心理伤害的体罚行为都是禁止项。由此可见,任何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都是不允许的,传统教育观念中“戒尺训诫”方式已被排除在现代教育惩戒之外。还有,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的行为,也被列入禁止情形。这种在日常教育中并不少见的“株连”方式,对大多数遵守纪律的学生并不公平,此次被明令禁止,体现了教育惩戒的公平公允、有的放矢。

教育惩戒每一个层级的最后一项惩戒规定,都是“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不同地域和不同类别的学校,校规也各有不同。《规则》正式实施后,各学校也应该对照《规则》检查校规条文,与之不符或者冲突的应当及时修改,使之与《规则》保持一致,保证《规则》顺利实施。

《规则》正式实施后,还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使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条规可依、有可操作性。比如,对过于顽皮的“熊孩子”,一节课时长的罚站,一天最多可惩戒几次?对小错不断屡教不改的,是否可以惩戒升级?如此种种,教育惩戒具体实践中可能还有不少。赋予并规范惩戒权是一个渐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既不能让教师不敢管甚至不管学生,也不能让教师的惩戒权被滥用,导致学生正当权益受侵害。有了《规则》就有章可循,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才能达致可预期的最佳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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