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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明确体罚和变相体罚边界 让惩戒更好操

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视情况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引发热议。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教授向澎湃新闻()表示,《规则》内容可以探讨,但出台关于惩戒规则本身就是一个亮点,是对教育界多年呼吁的回应。她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里对惩戒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出台可以弥补空白,明确教师管理“熊孩子”的职权,解决学校“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

但至于教育惩戒规则出台是否能解决学生的问题行为,申素平认为仍需要讨论,“因为教育惩戒不仅仅关乎教师和学校,还有家长和社会的认同和接受能力。所以,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就是为了取得更多社会共识”。同时,她建议,如果能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落地实施会更“好用”“好操作”。

惩戒最终解释权归学校?

澎湃新闻注意到,网上讨论最多的集中在惩戒方式和适用范围。

《规则》指出,对于一般情况,教师可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对于较重的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而对于严重的可以限期转学等。

有人提出,惩戒方式“暗藏陷阱”—— 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可采用的方式最后均添加了“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这或意味着无论学校采取哪种方式惩戒学生,最终的解释权落在学校一方。

对于公众的评论,申素平表示,惩戒关系到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国家的统一规范,所以规则中用了“可以”一词,这其实更想强调,《规则》明确了一些可选择的范围,但是学校、老师可以视学校、学生的具体情况按规处理。

“因为我国东西部、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差异很大,惩戒关系到校园文化和整个社区以及社会对它的理解,教育部门使用‘可以’一词,也是留下自主办学和因材施教的空间。”申素平解释道。

虽然看似《规则》给了学校补充其他适当惩戒措施的权力,但她表示,事实上,《规则》中第十条、十一条对相关校规的制定和执行作出了明确要求,从而限制了学校权力的扩大。

澎湃新闻注意到,《规则》第十条对制定校规作出要求。其中提到,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明确体罚和变相体罚边界让惩戒权更具可操作性

还有人提出,怎么能防止点名批评不变成当众挖苦,书面检讨不变成5000字反省,暂扣学生物品不变成没收?这其中的界限如何明确?

对于怎么能更好地拿捏和平衡好每种惩戒方式的度,申素平坦言,这的确是《规则》将遇到的重要挑战。

“这是我们成文法体系会面临的问题,这些细节无法在有限的条文中穷尽,无法也不宜把各种情况的权衡标准基准都定下来,否则,教育就不是教育了。”申素平表示,虽然没有穷尽全部情况,但是惩戒要符合规则前面部分所规定的惩戒目的和基本原则,这些目的和原则性条款对具体的实践就构成一种约束和规范。

她举例,虽然规则没有明确要求字数,但是“当你要求检讨的字数超过了一定限度,让其他教师或大众都认为其非常不合理时”,这就可能违背了《规则》提出的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四大原则。她认为,将来随着相关申诉或司法案例的不断出现,或有利于教育惩戒的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此外,申素平建议,应当把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进一步明晰,把合理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模糊边界理清,教育惩戒的实施将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虽然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概念在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和1993年的《教师法》就提出,但是概念仍然没有特别清晰。”她表示,当体罚和变相体罚有了明确界定,那二者之外的惩戒行为学校和教师其实都是可以合理采用的。

千呼万唤的《规则》一发布,就引得不少人点赞。

但申素平仍然建议,学校管理教育应该坚持和倡导正面教育,教育惩戒规则的出台也不是让老师放弃耐心教育,转而以惩戒取代。

“惩罚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我们应该更多地分析和考虑学生问题行为背后产生的原因。”因此,申素平建议,应该严格控制班额,使老师能兼顾到更多学生,同时配备专业的了解少儿心理等的老师或助教去对相关学生进行专业的辅导。

此外,她还认为教育惩戒与基础教育改革是紧密联系的,要改变对学生、对老师的教育评价方式。

“如果是唯以成绩和分数来作为评价标准,那么当学生并没有做出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也可能被惩戒,这其实是需要注意的。”她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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