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解聘物业反被诉 法院:业主通过微信表决合
对于在城市漂泊的人来说
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
可以让人卸下一身疲惫
重新蓄满能量
所以在买房时
我们会对环境、户型等因素加以关注
无论最初是因为什么动心
最后决定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
还是物业服务
业主的生活舒适度
是与物业息息相关的
假如实在对物业公司不满意
那么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公司吗?
兴盛公司(化名)是蓝天大厦(化名)前期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蓝天大厦。在此期间,蓝天大厦制定了蓝天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主要内容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蓝天大厦业主微信群(是参与人数最多的群)等内容。
后蓝天大厦成立蓝天业委会(化名)
经选举,由李梅(化名)担任主任
之后,蓝天业委会收到许多业主反馈不满兴盛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于是决定召开业主大会对解聘兴盛公司进行讨论。为不占用大家的休息时间,蓝天业委会告知业主可以在微信群里进行投票,并确定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23日为业主投票日。
大部分业主手写了同意解聘兴盛公司的凭证,并将其拍照发送至李梅微信或业主微信群,李梅对此进行了截屏。
2018年4月27日
蓝天业委会经统计后,告知业主同意解聘兴盛公司的人数以及面积均过半。
2018年5月4日
蓝天业委会向兴盛公司发出《解聘决定书》。
兴盛公司认为蓝天业委会的行为
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遂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兴盛公司诉称:
1、确认蓝天业委会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的《解聘决定书》无效;
2、蓝天业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蓝天业委会辩称:
蓝天业委会解聘兴盛公司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兴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为: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并非效力性法律、法规,不影响蓝天业委会解聘兴盛公司行为的性质,《议事规则》规定可以采取微信的形式进行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也通过发送图片形式表达意志,有别于传统的计票方式,故对于蓝天业委会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经统计,业主同意解聘兴盛公司的面积、人数均超过总面积、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故蓝天业委会解聘兴盛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兴盛公司要求确认《解聘决定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兴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生活实践中,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由全体业主决定,决定的方式是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做出选聘或者解聘的决议。
假如遇到业主大会做出解聘物业公司的决议后,原物业公司拒不撤场交接的情况,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来源: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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