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帮人拉工程办贷款 受贿500余万元获刑10年
记者 | 翟星理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磊,为商人疏通银行贷款业务、承揽政府工程、插手检察院建设项目招标,共计收受财物500.5万元,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9年12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李磊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李磊生于1968年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周口市太康县人,原系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口市第四届人大代表、项城市第五届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项城市委第五届委员。
因涉嫌违法,李磊于2018年6月5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驻马店市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至2017年,李磊在担任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先后六次收受河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崔永清现金人民币350万元,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帮助崔永清承揽“项城市睿智家园三期安置房”项目,协调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事宜,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检方还指控,2015年至2018年,李磊先后六次收受袁某现金人民币105万元,帮助袁某承揽项城市孙店五中宿舍楼、孙店五中餐厅、永丰镇水利配电、花园路小学教学楼等项目;
2015年下半年,李磊收受耿红兵现金人民币20万元,帮助耿红兵承揽项城市永丰镇等三个乡镇土地整理项目;
2015年至2017年,李磊多次收受仝劲松现金人民币7.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3万元,先后帮助仝劲松协调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规划手续办理、工商、住建行政处罚、税款缓交及仝劲松个人涉法事宜;
2017年10月,李磊收受河南大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帮助王某协调银行贷款事宜;
2017年11月,李磊收受河南浩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在项城市人民检察院音视频平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为陈某公司提供帮助。
以上6起受贿行为中,李磊共计收取贿款500.5万元。2019年5月16日,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对李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5万元予以追缴,由办案单位上缴国库。
李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院审理认为,李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本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9年12月5日,驻马店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磊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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