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非机动车也要礼让行人,还必须戴头盔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重点包括
强化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行业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
规范停放秩序,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措施
坚持多措并举,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小编摘录了一些重要的规定
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第二十一条
《条例》特别规定,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同时还明确,非机动车骑行人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通过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二条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头盔。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条例还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以上;
(二)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三次以上;
(三)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三次以上;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
(五)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
第四十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数额较大罚款,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