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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控股股民索赔二审开庭 224人一审获胜39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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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籍上市公司天成控股(600112)业绩预告由盈利千万变脸为亏损近亿元,被众多中小投资者索赔一案,最近有了最新进展。(天成控股维权入口)

据代表投资者一方的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介绍,12月12日上午,天成控股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以上二审案件,上市公司为上诉一方,投资者为被上诉一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天成控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因此有了12月12日的二审开庭。

已有224位投资者一审胜诉,投资者一审获赔3911万元

2019年10月26日,天成控股公告显示,贵阳中院已判决224名中小股民的胜诉,判令天成控股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3911.24万元,以及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印花税及佣金损失共计66.32万元。

臧小丽律师介绍,她代理的天成控股索赔案,参加索赔的第一批45位投资者目前已领到一审胜诉判决书。这45人一审胜诉的金额已逾千万元。其中获赔金额最高的一名投资者一审胜诉金额高达225万元。第一批判决胜诉之后,第二批投资者也正式加入了诉讼,这批案件尚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暂未出判决结果。

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付的天成控股投资者范围为:在2017年1月26日—2017年4月23日期间买入天成控股(600112)股票,且在2017年4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臧小丽律师指出,第一批胜诉的投资者,目前暂不能领取胜诉款项。因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待二审裁判结果出来,便是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了。届时,投资者可以依据二审判决结果申请领取胜诉获赔款项。

投资者索赔缘由:上市公司业绩由盈利千万变脸为亏损近亿

天成控股,公司全称“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112。

2018年11月29日,天成控股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证监会对天成控股、王国生、马滨岚、周联俊、黄巨芳、陈磊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中国证监会【2018】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成控股存在的违法事实是:2017年1月25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公告,预计2016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2017年4月23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利上千万元更正为亏损9700万元。2017年4月26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同日,天成控股宣布,鉴于天成控股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自天成控股业绩公告调整为亏损9700万元之后,连续四个交易日股价跌停。证监会认定,天成控股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行为,据此,证监会对天成控股予以行政处罚。

证监会罚单落地之后,天成控股投资者陆续参与起诉索赔,贵阳中院支持了投资者的全部诉求,未扣减认可系统性风险因素,也就是说,投资者赔付比例100%。

据了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违规公司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此算来,天成控股投资者参与索赔的有效期到2011年12月28日截止。预计,后续还会有更多投资者加入索赔队伍。

天成控股提起上诉:否认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认为业绩变脸事件不重大

对于被投资者索赔一事,天成控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天成控股上诉的主要理由是:

业绩预告由盈利千万变脸为亏损近亿这一事件不构成虚假陈述,并且该事件不具有重大性,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即便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损失是系统性风险以及行业风险等因素所致,上市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天成控股的以上上诉理由,众多股民代理律师予以了驳斥和回击。臧小丽律师认为,天成控股业绩变脸涉案金额过亿,已被证监会处罚认定违规,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这是铁的事实。一家上市公司的业绩是亏损还是盈利,是影响股价的核心因素,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这当然属于证券法意义的“重大事件”。而天成控股业绩变脸被证监会处罚,也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达到了重大性标准。

开庭结束前,法庭询问各方是否同意调解,由于天成控股一方当庭表示暂无调解意向,法庭不再组织调解。目前,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天成控股股民索赔二审开庭 224人一审获胜39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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