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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去世母亲AI“还魂” 数据等数字遗产如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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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儿做成AI背后:AI的还原边界在哪里?

法律人士认为,这涉及死者对于其数据到底拥有什么权利,在没有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立法的情况下,死者在生前对数据不享有财产权利。但按照现有法律,如果其中包含隐私信息,则死者生前对其享有隐私权,死后公开其隐私信息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人类社会是否已经完全准备好接受AI的陪伴?

随着未来技术的进步,对真人的还原逼真程度肯定会越来越高,这种还原的边界在哪里?

近日,15岁女儿去世后,母亲借助阿里巴巴人工智能实验室的技术将其音频合成为AI。罗汉堂高级专家叶满表示,在技术上其实已经可以实现更具互动性的产品,但今年面临更大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伦理层面。

隐患不仅如此,在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看来,这首先涉及现在死者对于其数据到底拥有什么权利,在没有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立法的情况下,死者在生前对数据不享有财产权利。但按照现有法律,如果其中包含隐私信息,则死者生前对其享有隐私权,死后公开其隐私信息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一问】

哪些可以算作虚拟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告诉新京报记者,从本质上来看虚拟财产是数据和代码,然而这串数据和代码的背后却不仅仅局限于此。“以用户账号为例,从财产权的角度看,账号价值具有明确的现实财产属性,例如高级别的游戏账号,可以在现实生活中用来交换,并且价值不菲。从人格权的角度看,用户的账号行为相当一部分涉及个人隐私、观点表达等。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单单想要从传统的财产权视角抑或是人格权视角来进行单一的认定是不可取的。”

赵占领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民法总则在目前生效的法律中首次涉及虚拟财产,其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且是民法法的总则编,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虚拟财产以及如何保护,但是为今后通过其他法律规范虚拟财产预留了立法空间。未来通过什么法律、如何规范和保护虚拟财产,目前仍然不确定。“我个人认为应该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含义、类型、价值评估方式以及保护机制,目前各界对这些方面都存在着很多争议。”

【二问】

虚拟财产是否能被继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涉及隐私,虚拟财产的继承常常面临问题。根据公开报道,2011年,辽宁王女士的丈夫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其丈夫QQ及邮箱里保存了大量关于两人的信件和照片。王女士不知其QQ密码,因而无法获取这些资料,只好向腾讯公司求助,但最终关于其丈夫QQ账号的继承权归属问题也没有解决。腾讯对此的解释是,根据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的使用权。

“直到《民法总则》将虚拟财产写入法条之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未在法律中得以确认,而在《民法总则》中,也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保护模式做出规定,而仅仅做出了127条的转至性规定。”丁晓东表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继承法也未明文将虚拟财产列为法定遗产类型。对于虚拟财产仅有的法律条款为《民法总则》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即便如此,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社会新型财产类型仍受继承法等法律的调整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告诉新京报记者。“网络世界中的各类经济活动都要纳入法律轨道,基于这一学术共识,民法总则第127条应该被解释为,特别法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特别法未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另有规定,则补充使用民法总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这种解释有助于造福广大消费者,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各得其所、多赢共享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对网络虚拟财产而言,鉴于财产收入包括数字钱包内的资金(如微信红包);鉴于图书资料包括网络作品(如微博评论、有偿下载或因打赏而获得的公众号文章);鉴于商自然人的生产资料包括市场营销与广告网络(如网店、直播网站、微商公众号);鉴于著作权包括网络作品(如微信或微博中的文字、图片、视频或音频等作品);鉴于继承法第3条第7项兜底条款能将各类网络虚拟财产一网打尽,因此,不违法的网络虚拟财产皆可依法流转与继承。

【三问】

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保护?

丁晓东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个人隐私存在冲突。“个人在网络平台进行活动,为了虚拟财产的安全,排除他人在非授权情况下进行访问或者使用等,需要通过设定用户名、密码等方式进行保护,而由于一些虚拟财产本身特性,如微信、QQ等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多涉及用户个人隐私, 不经允许不得查看或者下载是一种常态,即使是对自己亲密的人,人们常常也希望保留自己的隐私空间。此外有的虚拟财产也会涉及到第三人隐私,如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等,一旦被死者继承人继承,其必然超出第三人所能控制的范围。因此如何处理第三人合理的隐私期待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应当承认,涉及亲人关系的个人信息保护历来是难题,我认为对于虚拟财产要区分其财产信息和人格信息,在财产信息上亲属要有继承权和知情权,而在人格信息上要相对谨慎一点。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虚拟财产可能人格信息和财产信息兼具,对于此类虚拟财产在人格权方面哪些能给家属继承哪些不能,未来怎样去实践,目前还是具有争议的问题。”丁晓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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