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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微信记录要这样发,才能作为催收证据!

因为方便快捷,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红包支付款项已相当普遍。但是与之对应,由此导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最近,小琳(化名)的烦恼,就与这有关,她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小张2000元钱,对方没还钱也不见了人影。


听闻转账记录能当做有效证据,小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记住!微信记录要这样发,才能作为催收证据!

对此小琳表示不解:不是说没有借条也能起诉成功吗?怎么我的请求就被驳回?案件回顾:庭审中只出具转账截屏的打印文件

原来是在庭审过程中,小琳没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小张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记住!微信记录要这样发,才能作为催收证据!

法院:微信记录能当证据!但有规定
延伸:新规丨微信、QQ等电子证据将成有效证据!

2018年7月18日,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

为了保护公民权利,某些地方法院出台了相应政策,承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但同时也制定了电子证据举证的相应的规定。结合小琳案件的情况,

借钱之后打水漂有4个原因:提供的截图无法证明对方的本人信息

据悉,小琳提供的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重*再来”。因为是网名,没办法确认这个网名是否为被告小张。


提供的截图未有完整的聊天记录提供的截图并无对转账信息进行说明(欠款用途)无法出示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原始页面)

《规程》中规定:当事人取证时,需演示登录微信账户,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比对,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记住!微信记录要这样发,才能作为催收证据!

不可否认新规的出台,确实是保障了我们的利益,但是并不是单单仅凭借款凭证即可要回钱财,相应规定也需要注意。

微信转账获取证需有以下信息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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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

(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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