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审议:委员建议人格权编居各分编之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12月24日分组审议草案时,部分委员关注到草案中各章节的排序问题,有人认为人格权编应“前置”排在各分编的第一位,即总则编之后就应是人格权编;有人则提出,排在各分编首位的,应是婚姻家庭编。
目前,首次亮相的“完整版”草案共7编,依次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也就是说,物权编居各分编之首。
对于上述章节排序,徐显明、郭雷、李巍都建议,人格权编应“前移”,排在总则编之后,由第4编调整为第2编。
“伟大的时代才能产生伟大的法典,这个民法典拿到世界上比较,最大的亮点就是把人格权编入典。既然它如此重要,我建议能不能从目前的第4编调整到第2编”,徐显明说,“如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民法典的编纂方式,物权是最重要的,因为西方奉行的是所有权至上、物权至上的原则,它们法典的总则之后,一定要把物权放在第一突出的位置上。我们这部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尤其要突出时代性,所以把人格权编放在前面,就表明我们和西方资本主义的民法典是有时代区别的”;“总则之后,你先看到的是什么?西方是‘见物不见人’,我们中国应该是‘先见人后见物’,就是先见人格权,后见物权,这样才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本”。
郭雷也表示,“我附议刚才徐显明委员的意见。之前单独审议人格权编的时候,我也提过这样的意见,就是把人格权编放在各分编最前面,这样可以更好地突出我们这部民法典的时代性和特色性”。
李巍也提出,“从立法的用意和价值取向来看,设立人格权编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贯彻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人格权受尊重、受保护的法治理念,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利于更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从立法的用意和价值取向来讲,单独设编本身具有一定统领和基础性意义,为什么要放在物权和合同之后呢?”“在人满足了温饱、财产得到一定满足之后,人的尊严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把人格权编放到前面,才能更好地去满足和体现财产权、物权。有了人权才能有财权,没有人格权就无所谓什么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权等等”。
李巍还谈到,“很多专家学者提到,人格权本身跟婚姻家庭、继承都是有关系的,是一种与‘人’有关系的所谓‘人法’性质,所以应该跟婚姻家庭和继承放在一起。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婚姻家庭和继承是基于特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状态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人格权本身是带有一种普遍性质和一般法意义的。相对于民法典本身内在逻辑关系而言,人格权编是带有一般法性质的,而婚姻家庭和继承是带有特别法性质的,它们之间并无内在逻辑关系”。
委员田红旗则建议,民法典的分则编应该按照婚姻家庭、人格权、物权、合同、继承、侵权责任的逻辑进行排序,即总则编之后就是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排在各分编的第一位。
田红旗认为,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排序先后体现了相关内容的重要性。尽管财产是人本主义不可或缺的内容,但财产应该服务于人的主体自身,而不是相反。因此,就价值取向而言,将婚姻家庭、人格权编置于财产权利编之前,更加突出民法典人本主义的立法理念;婚姻家庭编属于主体立法,而人格权、物权、合同编均属于行为立法,基于总则编主体立法的延续,婚姻家庭编置于总则编之后。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余梅则建议,人格权编整体并入侵权责任编,并删除个人信息方面的条款。“修改原因:人格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上就是通过侵权法来实现的,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助力下,中国人格权保护水平并不差,无须通过设专编来确定。同时,因设专编人格权恰恰容易导致‘请求权适用二重论’造成司法适用的困惑。另因全国人大已经确定2020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那么就没有必要在人格权编内再规定大量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叠床架屋,重复立法”。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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